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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市民醉驾肇事 劝酒者担连带责任
作者:杜雯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8/14 17:12:00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附随义务”,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

  酒后驾车最近备受社会关注。其实在很多场合,要是朋友间多一些劝告,酒后驾车酿造的车祸事故也许就能少很多。昨日,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一起饮酒的酒友来说,相互劝告、照顾酒后不要去开车不仅是道德范畴的事,在法律上也是应尽的附随义务。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如果劝酒人明知被劝的人要驾车,还劝他过度饮酒,被劝者驾车后发生车祸事故,作为劝酒者,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劝酒人只对被劝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王建平说,由于劝人喝酒的相关证据收集比较困难,相关责任较难划分,所以法院一般会判劝酒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劝酒本身并不违法。”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说,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有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如果由此发生损害后果、侵害后果,劝酒人要承担部分责任。

  “劝酒人有附随义务。”李刚说,饮酒人、劝酒人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酒精具有毒性作用,大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为避免伤害,要求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这在民法上就是附随义务。

  “如果劝酒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还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王建平说,如果劝酒人明知对方身体不宜饮酒还强行“灌酒”,而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那这时酒就成为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一种工具,灌酒人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李刚律师提醒市民,在饮酒时,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饮酒之前最好先问清对方的身体状况、是否开车、酒量、身体有没有病症等,不要随便劝人喝酒。

  案例链接

  2008年9月6日,上海一公司老总要求司机小蒋去KTV接送,又与小蒋在KTV内共饮,导致小蒋在其后的驾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小蒋的家属认为,当晚一同在KTV饮酒的三名同事(包括公司老总在内)应该为小蒋的事故承担一定责任,为此起诉到法院索赔近50万元。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认为,明知有接送任务却置之不顾,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导致自己在车祸中丧生,小蒋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公司老总明知他酒后驾车,存在一定过错。其余两人更有提醒、阻止他开车的义务,但他们并没有进行提醒,因此存在过错。判定3人各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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