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基于专利的并购数量很大,但达到预想目的的并不多。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研究,在115个数十亿美元的合并案例中,58%的新公司给股东们带来同行业平均利润以外的收益。而且,62%的新公司在利润增长方面不如同行出色,75%新公司不能实现促使合并实现时所确立的目标和策略。麦肯锡公司所做的另一项研究发现,在116个合并案例中,只有23%的新公司收回了投资成本。
进一步讲,专利并购虽然有可能会产生惊人的效益,但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持久的痛苦,如果并购者对知识产权组合不进行严格审查的话。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它的审查要比不动产和动产的审查困难的多,必须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联合组成的小组共同对涉及专利技术先进性、专利有效性、专利的资产价值等方面进行专业的评估。
资料:华立失足成恨
2001年9月,中国最大的仪表生产厂商华立集团“不务正业”,以“很小的代价 ”收购了飞利浦在CDMA手机方面的知识产权、研发成果、设备以及人才资源,并成立了华立通信公司。一时间,“打破了中国CDMA市场高通一统天下格局”、“扛起民族通信芯片产业大旗”的赞誉纷至沓来,华立通信成了媒体的宠儿。
然而很快,华立通信就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三年之后,这家公司却以另一番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这次它面临的更多是质疑。
在CDMA技术领域,高通公司拥有大约40%的CDMA技术专利,更拥有大部分CDMA核心专利。华立当初收购飞利浦CDMA部门之所以赢得国内媒体一片喝彩,就是大家希望它能够打破高通公司的一家独霸局面,给国内乃至全球的通信业者更多的甚至更好的选择。然而,如今看来,这种期望无疑过高,至少在短时间内华立没有让大家看到希望。
现实的情况是,包含华立技术的CDMA芯片并未形成主流。而且华立的研发仍然停留在从飞利浦继承来的CDMA IS-95A标准。IS-95A仅仅是2G标准,而国内主要的CDMA运营商联通已经进入2.5G的CDMA20001X阶段,华立两年多时间都没有及时推出2.5G的产品。华立集团无奈地表示,华立的芯片研发部门目前专注于应用开发而非制造标准。
不仅如此,华立当初收购飞利浦的CDMA部门时还没有得到飞利浦手中拥有的高通公司授权专利的所有权,而仅仅获得了“惟一使用权”。尽管华立方面表示这样可以回避高通公司的专利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门槛,但是这样一来,华立和高通之间对CDMA产品就没有任何授权协议,包括芯片或者客户端设备。高通公司表示,如果华立要开发和销售CDMA芯片和客户端设备,就需要向高通缴纳专利授权费用。
对华立通信而言,相对于技术研发上的尴尬,资金的窘迫可能是更为直接的压力。三年前,华立为收购飞利浦CDMA部门付出的资金并不多,但此后源源不断需要输入的研发资金让华立喘不过气来。
飞利浦当时之所以急着转让CDMA研发部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飞利浦在这个研发部门投入的资金总计超过2亿美元,而这个部门不仅没有让其盈利,反而让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华立收购时对这一项却没有足够的考察和研究,最后变成了典型的冤大头。
基于专利的并购应注意的问题
通常而言,在专利并购中,并购者要对专利组合的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1、专利的有效期。
首先是专利是何时申请的?什么时候到期?要知道专利是法律授予的尤其显得权利,比如在中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20年。美国的道化学公司曾经计划购买一个公司,对方要价是1800万美元。道公司的专家严格审查了其专利组合,到最后发现最关键的专利将在三年后到期,其他一些不太重要的专利的有效期时间也不长,短的仅6个月。
2、专利费是否按时缴纳?
如果延迟缴纳诉讼费,专利局会认定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了权利。有的专利组合中就有这种已经放弃的专利。
3、专利组中的专利在哪些国家有效。
由于专利是有国家地域限制的,也就是说,中国不保护任何公司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如果你想你的专利在中国得到保护,那你必须取得中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许多美国的专利不会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申请,这也是有情可原的,因为这些国家市场有限,专利投资的风险也大——因为专利维持费和十一比庞大的支出。专利在哪些国家获得保护关系到它的经济价值。比如,数码相机现在开始在中国升温,一个公司想通过收购获得数码相机的核心专利,但最后却发现,相关专利只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申请了专利!那就是说,这些专利对一个想开拓中国数码相机市场的公司来说一文不值。
4、专利的权利请求设计是否漏洞?
对于一项专利来说,专利请求的范围太宽会影响到它的有效性,专利请求范围太窄又影响它的经济价值。专利请求范围太宽的专利容易遭到竞争对手的挑剔,因为很明白,太宽的请求范围就意味着面临更多的“在先技术”的挑战。但专利申请范围太窄又大大影响了专利地覆盖性,也就是说,它垄断的市场太有限,只涉及到一个很小的、市场潜力不大的产品领域,那肯定是收购者不愿看到的。一些个人申请的专利或者小公司申请的专利就有着两方面的弊端,因为他们都是“自己动手”的。
5、是否存在侵权官司或者可能引起侵权官司?
专利申请范围太窄的恶果只限于没有价值,但专利范围申请太宽的话就会惹上官司。大家都知道,专利诉讼是比较复杂的诉讼。在美国,拖上5、6年市场有的事,拖上10年也不稀奇;在中国,专利诉讼也绝不是在法定诉讼起就能有最后结果的。更重要的事,专利诉讼费用是一笔巨大的开资,国际大公司都极力通过协商解决诉讼纠纷,以避免陷入诉讼费的泥潭,中小公司就更应该注意避免诉讼,防患于未然。在1992年,乔丹公司购买了生产“随意贴”不干胶和胶带产品的乐佩公司。不幸的是,3M公司那时正在诉讼乐佩公司侵权,禁止乐佩公司开发和销售其产品。乔丹公司因此而陷入了专利诉讼的拉锯战中。
再一个可能引起专利诉讼的原因就是所收购的专利的所有权。2004年10月26日,收购韩国现代系统通信公司的中国UT斯达康公司被卷入汉城中央地方检察厅的一桩司法纠纷,因为该公司在并购中取得的有关CDMA的技术不属于该公司所独有,该公司无权买卖。
今年3月,UT斯达康韩国法人与现代系统通信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收购后者的CDMA商用化技术,涉及2900多项CDMA专利。
这笔普通交易受到了韩国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继而是极力反对。三星中国公司表示,早在现代系统通信和UT斯达康就交易事项进行商讨时,三星、LG等相关企业“就与韩国政府部门有过接触”。协议签订后,这些企业更是直接向韩国产业资源部表达过自己的不满和担心。韩国产业资源部在继而公开表示,韩国现代系统通信公司未经政府批准就与外国企业签订出售合同,违反了《对外贸易法》。按照该法律规定,CDMA相关知识产权属于出口海外时必须得到政府批准的、“出口战略限制物资”。
让UT斯达康更为头疼的问题是, UT斯达康已经买到手的CDMA知识产权并非为现代系统通信公司一家独有,而是现代系统通信公司与韩国电子通讯研究院、三星电子、LG电子等企业和机构共同开发的。如果其中的任何一家想将这些专利转让给其他企业,现代系统通信公司必须先得到共同开发该技术的三星电子等企业和机构的同意,但它并没有履行这一程序。
据介绍,当时参与该项工程的企业包括三星、LG、现代电子(即目前的现代半导体公司,Hynix Semiconductor)、Maxon等四家企业。后来,Maxon和现代电子由于企业自身问题逐步退出CDMA领域,三星、LG在目前情况下享受着主要的CDMA技术成果。
根据专业人士的意见,现代系统通信公司没有出卖CDMA该部分技术成果的权力,所以,一旦现代系统通信终案败诉,UT斯达康对该部分技术的所有权就可能受到法律质疑。这种结果将会打破UT斯达康精心策划的完整的CDMA生产链条。
6、专利的实际价值如何?
现代的高新技术发展很快,一个专利能发挥其垄断能力“有效期”比法律容许的有效期会更短。一般只有3—5年,那就是说,购买以前,并购公司必须对专利的下列方面进行考察:这种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如何?还有多少升值潜力?他们为下一代技术投入了多少?其核心专利被其他公司引用的次数是否开始减少(这意味着公司的技术不再像从前那样领先)?公司创新的步骤是否开始放缓?专利是否受到了限制性许可证协议的拖累?如此等等。这些都要有技术专家的参与才能有结果。
7、并购是否包括有关的技术骨干?
不要忘了你要的不只是知识产权,还有创造这些知识产权的工程师和发明家。不幸的是,一个公司的发明创新力往往集中在一两个人身上,而这几个人往往又是公司的创始人和管理者。一般而言,他们是不包括在收购名单上的。这就要求并购的公司仔细思量,如果没有新技术的开发,没有新的专利的不断更新,这个被并购的公司还值这么多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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