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及解除效力
数物买卖是指同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同时是几种或者同种、但可以互不依附之物的买卖。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同时购买乙的电脑和打印机。在这例子中,合同是一个,标的物是两种物。数物买卖与主、从物买卖的区别主要在于,数物相互独立、互不依附,一般互不关联,分离往往不影响标的物的价值;而在主、从物买卖中,从物从属于主物,相互关联,分离则会影响买卖的标的物的价值,特别是没有主物时买卖的标的物几乎没有使用价值可言。
在数物买卖合同履行上,与主、从物买卖合同的基本一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物交付,不按约定交付其中任何一物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也按约定的数物接收,拒收任何一物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出,在数物买卖合同中,应分别以下情况解除合同: (1)数物分离不损害或者不明显损害买卖的标的物价值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部分解除合同,而不解除其他物,有关其他物的约定仍有效。例如,甲同时购买乙的床架和席梦思床垫,这两物分离一般不影响买卖的标的物的价值(除非两物是特制的、互相影响价值之物),此时,当床垫有瑕疵时,甲可以就床垫解除合同,不再购买该床垫,而仅购买乙的床架。就一物解除合同的,若数物是作为总体计价出卖的,应当从总价款中减去与有瑕疵物价格相当的金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因一物有瑕疵而解除该物时,法律用的是“可以”一词,就是说,经双方协商,也可以解除整个买卖合同。此时,即使解除整个合同的,出卖人也应承担有瑕疵物解除的责任,但无瑕疵之物解除时的后果由双方协商处理。 (2)一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多数情况下,买卖的数物相互分离不会或者不会明显损害标的物的价值,但在有些情况下,在数物是作为一个整体出卖的,一物与他物分离则会明显损害整个标的物的价值。例如,有些经过特殊加工的组合家庭音响,虽然是多个相互独立的电器组成的,但其中一个电器与其他电器分离则会明显损害整个音响效果,此时,当该电器有瑕疵时,就可以解除整个合同(当然,当事人经过协商也可以不解除整个合同,而仅解除有瑕疵的电器)。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而不仅仅是买受人,这一点与上述不同)都可以解除整个合同。因为在数物作为整体出卖时,一物与他物组成的整体的价值会大于、有时甚至远远大于数物单个价值的总和,分离明显损害整个标的物的价值,如果出卖人仅按单价出卖其中一部分物,则其利益会受损害,因此,法律允许出卖人此时也可解除数物合同;当买受人主张仅就有瑕疵之物解除合同时,出卖人不同意的,得主张买受人必须解除全部合同而反对解除一部分。 在数物买卖中,数物分离是否会损害整个标的物的价值,多数情况下容易区分,但有时不易分清。因此,当事人应根据买卖的具体标的物和其他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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