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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五大表现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29 16:53:00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五大表现

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订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河北省某无线市话服务协议中规定:“因改善网络通信质量,本公司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为此影响客户通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重庆市某洗衣店所列“顾客须知”称:“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物、装饰品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还有的对法定责任只字不提。

  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得尤其突出。如河北省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北京市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消费者未按期限向开发商付房款,逾期超过 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 180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是违约行为,双方承担的责任却不对等。有的经营者还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厦门某房地产公司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受买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该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剥夺消费者权利

  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如:广东等地一些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中称:“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公司索赔。”“若客户对业务通告或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还有的则将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事先填好,签订时不容协商。这种情况在各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最为常见。上述做法,排除、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

  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某大酒店在“游泳卡说明须知”中规定:“本游泳馆有权随时终止此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酒店通过格式条款扩大自己的解约权利,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某宾馆在“旅客住宿须知”中规定:“旅客退房时,携带私人物品必须经服务员清点后,开具物品出门证交门卫接待员。”该规定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人格尊严权。更有一些经营单位,超越权限,擅自罚款。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消费者)不按期缴纳费用, 10日后物业管理公司将对其停止服务(停水、停电)直至缴清,拖延缴纳有关费用每天加收 1%滞纳金。”“机动车辆在住宅区内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罚。”“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 50— 1000元罚款。”通过格式条款,经营者自我授权对消费者进行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

  掌控最终解释权

  某商务咨询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出国移民合同时,在关于“申请周期”一项规定:“整个申请周期要视加拿大政府的申请处理情况而定。”也就是说不管办理申请需要多长时间,该公司均有理由推托给加拿大政府,自己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其风险也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类似这样的格式合同在许多出国中介中都存在。还有的饭馆贴出“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吃多少送多少”。实际上,“饭菜”中并不包含海鲜、酒水。一些商场、超市在开展各种促销活动中,都不忘声明“本公司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一旦发生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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