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之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的若干认识
内容提要:公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借贷利息在法定范围内亦是约定优先。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这种借贷关系普遍存在,未约定借贷利息的情况也存在。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借贷的逾期利息做了相应规定,可实践中逾期利息计算模式迥异不一。而借贷双方如何处理逾期利息已经作为现实问题存在。
关键词:民间借贷 逾期利息
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白热化,加上近几年金融市场的波动起伏,投资人更加关注市场风险,同时也更加着重于选择贷款方式。公民之间借贷,下称民间借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形式存在多年,可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产生之纠纷亦不计其数。其中,借款逾期未还的情况甚多,这个逾期利息有存在的必要,该以何种标准、何种途径处理颇为争议。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民间借贷具有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等相关内容认定了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规避
1、借贷合同或协议的形式
目前,民间借贷存在口头协议的形式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借款人没有依照口头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贷款人的权益将受到威胁,维权风险也会加大。因此,民间借款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即使用借条或欠条等方法也可以作为重要凭证,也是证明贷款人权益的有力凭证。当然,在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事后贷款方也可通过合法手段生成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如协商后形成新的协议、备忘录、录音、催收公告等方式。
2、借贷合同或协议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借贷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最高法院在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对民间常用的签章方式给予了肯定,更大程度上保证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借条等也同样适用。为了更好的服务经济、保障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最高法院在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或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况下,不被认定为无效。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有其特殊性,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此时借款的转移视为借款合同生效的标志,排除了先订立合同后不借款的情况。
3、借贷合同或协议的利息
借贷合同的借贷利息作为借贷行为的孳息,法律法规给予了肯定,但是,也限定了一定的范围。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利率水平。此外,法律法规对复利的约定是不予保护的。所以,利息部分是民间借贷容易忽视的部分,最好明确约定借贷利息水平、逾期利息水平及计算标准才会避免一些纠纷。《合同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等均对此做了相关规定。
4、借贷合同或协议的期限及诉讼时效
借贷期限是借贷合同重要因素之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为重要,这样有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只能通过事后主张权利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确定逾期利息起算点。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个因素很容易被当事人忽视,一些无奈之徒也会趁此钻空,采取赖账、拖账等方式规避自己的义务。因此,债权人重视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法律事实,可以适当维护自己权益。
5、借贷合同或协议的纠纷处理方式
处理纠纷有多种方式,像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都可以采用,灵活采用才可以尽快处理矛盾、解决纠纷。在原有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明确约定该机构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三、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因贷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罚利息。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在现实中广泛存在,之所以能够追究债务人的逾期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对此做了相关规定。
逾期利息的存在具有合法性,剖析其本质,应是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贷款人依约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应依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而当借款人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公平、诚信原则,视为借款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来说,支付逾期利息是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最公平的、合法的处罚方式,对于贷款人来说,获取逾期利息是弥补其预期收益最好的途径。
当然,很多民间借贷在订约时忽视了逾期利息的约定,直到产生纠纷后才对此发生争议。为了避免以后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订约时约定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方式或者通过约定违约金来处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四、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由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主要是参照当事人约定的贷款利息,在无息借贷情况下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假设在无息借贷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逾期利息标准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起算点为还款期限届满日的第二日或者催告期满日的第二日,起算额度应是本金额度。在有息借贷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标准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逾期利息标准并非严格参照该标准计算,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中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所以逾期利息标准应当调整为贷款利息的1.3至1.5倍,起算额度应是本息合计额度。
假如当事人因该纠纷诉至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贷款人在主张逾期利息时,通常会考虑到时间起止点,因为各个地方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做法不同,要求申请人或起诉人在申请书或起诉书上列明逾期利息的具体数据,以便计算诉讼费。所以,确定计算逾期利息的起止时间确有必要,但是又受到仲裁时限、诉讼时限的影响,因此,还要根据各个案情及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的意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