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大钱给月饼做嫁衣,不合身能否退货
作者: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尤冰宁
月饼盒制作不符约定
法院支持定做方退货
本报讯 花近3万元定做月饼盒,因对月饼盒印制是否符合约定存在争议,一方要求退货,一方要求付款,由此产生诉讼。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厦门东群纸品有限公司主张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支持厦门银行中心国际会所有限公司要求退还订金、退回货物的反诉请求。
法律业内人士指出,这个案件虽然小,但折射出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即加工承揽定做物退货标准问题。
2008年7月,东群纸品公司与银行中心就月饼盒买卖签订《订购合同书》,约定银行中心向东群纸品公司订购规格月饼盒1000个,总价27500元。银行中心向东群纸品公司提供了样品,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按样品标准验收。银行中心在收到东群纸品公司提供的货物后,7天内提出产品检验异议,逾期将视为全部合格产品。合同签订后,银行中心向东群纸品公司支付了合同订金8002.50元。2008年8月,东群纸品公司向银行中心交货并由银行中心接收。后银行中心向东群纸品公司发出通知函,声称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要求解除订购合同书并要求退还订金,同时取回质量不符的月饼盒。
双方协商未果,东群纸品公司遂将银行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银行中心支付合同余款19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银行中心认为,东群纸品公司制作的月饼盒的质量低劣,与样品相差甚远,且尺寸不符合约定,月饼盒及其配套物品与银行中心的标志印刷存在错误。银行中心已通知东群纸品公司解除合同,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东群纸品公司退还订金8002.50元并支付利息,东群纸品公司立即取回在银行中心处的全部不合格产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中心提供的样品规格与《订购合同书》的约定有所不同,根据《订购合同书》的约定,银行中心按样品标准验收,因此,东群纸品公司按银行中心提供的样品规格进行生产,其产品规格与样品规格一致,即应当认定产品的规格符合合同约定。但东群纸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内衬的材质、颜色与样品不同,外包装袋颜色与样品有所差异,月饼盒上图标印文的完整性、清晰度不如样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样品交货,显见东群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明显与样品不符,银行中心主张东群纸品公司制作的月饼盒存在质量问题与样品不一致的理由可以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银行中心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东群纸品公司退还银行中心订金8002.50元,取回在银行中心处的不合格月饼盒1000个;驳回东群纸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东群纸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当事人说
上诉人:
退货只能作废品
被上诉人:
合同目的未实现
上诉人东群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订购合同解除没有依据。东群公司制作的月饼盒的标识的图形、纸张质地、颜色和观感完全与样品的要求一致。东群公司制作的月饼盒的规格虽与合同不一致,但与银行中心提供的样品一致,并未违反合同。银行中心未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未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判断,而直接要求东群公司退还订金取回货物,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讼争月饼盒作为一次性消费产品,由银行中心定做,印有银行中心的特殊标志,质量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但退回东群公司只能作为废品处理,无法再次销售使用,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资源浪费。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银行中心支付货款19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银行中心答辩称,原审庭审过程中,通过现场测量已确定东群公司提供的月饼盒的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与样品在材质、外观、内衬和配套物品方面均相差,标志图形也有错误。东群公司的违约行为使银行中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银行中心可以解除合同。银行中心在2008年8月21日发函通知东群公司解除合同,东群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讼争合同已解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未实现合同目的构成退货标准
二审宣判后,就本案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周红岩。
周红岩告诉记者,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并履行,其必然固定了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相应的权利义务状态和交易状态,一旦解除必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非经法定程序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不得解除,否则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合同的约束力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立法对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均给予严格限制。强调合同当事人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周红岩告诉记者,本案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何种状态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由于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据周红岩介绍,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月饼盒的样品与成品的对照,月饼盒在尺寸上与样品是一致的,但内衬的材质、颜色与样品不同,外包装袋颜色与样品有所差异,月饼盒上图标印文的完整性、清晰度均不如样品。也就是说月饼盒可以勉强使用,但其制作的工艺不够精美,材质有所改变,使用的效果如何,能否达到定做人订立合同的标准和实现合同目的存在较大分歧。对原告而言,月饼盒作为一次性消费产品,印有被告特殊标志,退回原告只能作为废品处理,无法再次销售使用,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资源浪费。法院多次给被告做调解工作,看被告能否回收利用。但被告坚持认为,其是一家高档的会所公司,消费人群均为高端客户,用一个印制不精美的月饼盒作为包装物,将会影响其形象,而且月饼盒的内衬由软质纸衬改为硬纸板,使月饼装入盒内容易破碎,实际上亦无法使用。
周红岩告诉记者,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考虑到本案原告制作的月饼盒确实存在如上瑕疵,且月饼盒作为一次性包装物,在使用上也存在时间限制。由于月饼盒印制质量问题,被告订购合同的目的确实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被告履行合同接受货物有失公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由于根本违约不能实现目的的情况,对于根本违约的认定,应当结合该违约行为的后果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对方当事人实现其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本案最后作了退货处理。
新闻观察
“豪华月饼”为何屡禁不止
每年中秋,总有一些月饼“镶金砌银”,包装豪华,这些过度的月饼包装盒是从哪里来的?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月饼生产企业负责人直言,酒店自制月饼礼盒是过度包装和捆绑销售的重灾区。某市监管部门曾在一家五星级酒店发现一款“至尊礼盒”月饼套装,售价高达18868元,盒内包含一瓶15年陈酿五粮液,以及燕窝、鲍鱼、鱼翅、干贝等。酒店的解释是礼盒套装可根据消费者需要自由组合。
类似的搭售几乎成为餐饮企业的潜规则:通过“定制套装”、“团购套餐”等方式,销售过度包装的月饼或含有搭售商品的月饼礼盒。
记者曾在一家海鲜酒楼的月饼推介台上看到,一款提篮中除了4个月饼,还有2瓶橄榄油、2盒燕窝。但在提供的价目表中,只有纸盒包装的月饼价格,并没有这款产品。服务员解释:“这是团购套餐,要1288元,所以不列入价目单。”
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往往只看月饼价目表,对于豪华套装礼盒,餐饮企业只要用一句“展示样品,不对外销售”就能逃避责任;但对询问的消费 者,则大肆推销。
另一个豪华包装月饼的重灾区在互联网上。厦门市消保委在中秋节前对互联网上的月饼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豪华礼盒现象较为普遍,还有企业采取网络商场与实体店铺相结合的销售方式。比如,在某门户网站上,名为“雪月仲秋礼包”的标价为598元,由元祖雪月饼和精品海鲜、有机蔬菜组成,海鲜包括舟山野生对虾干、舟山大干贝等6种产品,有机蔬菜包括芋头等10种产品。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消保部门发现并曝光了这些严重的搭售现象,相关企业的违规行为却没有得到制止。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人肯接手网络搭售治理这个“烫手山芋”。
有关人士指出,网络商城交易行为的管理虽然受管辖权、取证等各方因素制约,但并不代表网站能游离在法律法规之外,相关职能部门亟须就网络搭售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刹住电子商务中的豪华礼盒风。
有专家指出,对于豪华包装月饼,事前引导比事后检查更为重要。有关方面应当承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生产各种为了庆祝中秋节、借用月饼造型生产的各类产品,如果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设计和标注,应当宽容对待;另一方面,也应理解企业借月饼销售产品的需求,对于那些完全不能“搭车”月饼的产品,可以联手行业协会、业内专家为企业进行辅导培训,支持企业设计既符合产品自身特色、又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产品名称,而不是进行“挂羊头卖狗肉”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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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月饼遭遇克隆
香港荣华打赢官司
2009年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荣华月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今明公司赔偿上述两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香港荣华公司自1966年开始在香港本地以及英国、荷兰等国家投入大量的荣华月饼广告。1987年后,在广州、北京、上海等20余省市也进行了大量宣传。香港荣华月饼在内地各类评比中先后获得过“国饼十佳”、“最佳特色月饼”等美誉。
2006年9月28日,香港荣华公司申请东莞市公证处对位于东莞市世博广场的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销售月饼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涉案侵权产品系由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铁盒中间有“荣华月饼”字样,深蓝底色盒面上为月季花和月亮图案,并点缀着“花好月圆”等小图章。铁盒周面还注明授权商:澳门荣华饼家。这个包装与香港荣华公司2001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花好月圆”图形商标极其相似。
2006年7月,今明公司与苏国荣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约定顺德荣华厂将其注册的“荣华+圈”商标许可今明公司使用;其在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花好月圆”图案则是依据案外人澳门居民余国华的授权而使用。
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立案后,法院依申请追加苏国荣为本案第三人。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公司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尽管余国华在澳门注册了与香港荣华公司“花好月圆”图形商标相似的商标,但仅限在澳门地区使用,无权授权他人在中国内地使用。今明公司没有规范使用苏国荣许可的商标,相反将圈内的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模仿香港荣华公司同样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法律责任。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销售了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产品,但有合法来源,故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背景知识
月饼包装监督规范出台
为保证对月饼包装监督检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月饼销售包装计量检验规则(试行)》,该《规则》于今年9月1 日开始实施。
该《规则》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结合计量检验工作的特点,对月饼的销售包装容积测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抽样要求、使用测量设备的要求、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结果判定原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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