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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律师: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限制
作者:河北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2/7 14:21:00

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限制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的做法所规定的具体措施。

  但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过长的试用期,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就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加重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这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

  (三)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之上。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力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在权利方面受到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试用期之后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有其他承诺,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衡。如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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