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纠纷案,判决企业赔偿受伤职工10万余元。
那坡县德隆乡岩北页岩砖厂(以下简称页岩砖厂)是一家个体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4月5日与德隆乡人民政府达成建厂用地协议,2007年6月6日那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该厂名称、投资额和投资比例。2008年2月28日,该厂向那坡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备案,2008年7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而在这之前的2007年11月下旬,页岩砖厂即雇用工人班某为其打工。
2007年12月5日,班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皮带绞断右臂。当天被送到那坡县人民医院救治,5天后即2008年12月9日,班某要求出院,并与砖厂口头达成协议,由砖厂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6000元,往后如有病变由班某自行负责。领款后班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时,按医生建议,应到上一级医院继续治疗,但班某出院后没有按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而是在家请土医治疗。一个月后,班某右臂病变,其到那坡县民族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经那坡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2008年6月26日,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班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四级伤残。过后,班某找页岩砖厂索赔遭拒,便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劳动争议涉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不宜受理。班某于2009年1月一纸诉状将页岩砖厂告上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班某与砖厂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砖厂雇用班某到厂内做工,双方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班某属工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从事生产劳动属非法用工,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由该企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砖厂在依法备案和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便雇用了班某,应属于非法用工。班某为四级伤残,根据该条例规定,应由砖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825元)总数21900元赔偿10倍为219000元。另外,班某在住院5天后主动要求出院,且不按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而是擅自请土医治疗,有延误治疗时间和放弃治疗的行为,对自己的伤残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遂确定由班某自行承担50%的过错责任,即由页岩砖厂负责赔偿班某各种费用111556.30元。据此,扣除原班某已领的6000元,法院判决由页岩砖厂一次性赔偿因非法雇用班某工伤的损失10555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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