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李庄案“诉辩交易”
备受舆论关注的李庄“律师伪证案”,昨天二审宣判:李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比一审的刑期减少了一年。然而李庄一听到此,当庭高喊:“我在二审的认罪是假的……”
据其律师程子高透露,李庄从强硬不认罪,到二审时一百八十度大拐弯“慷慨”认罪,自我检讨“不讲大局”,是因为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而当其终审被判处一年半徒刑时,李庄就当庭大喊:开庭前有关领导做过他的工作,承诺只要认罪就判缓刑;开庭前,公诉人还让他撤回上诉。
不少媒体称李庄当庭大曝“诉辩交易”。
【何谓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诉辩交易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诉辩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也经历了由“地下交易”到“阳光交易”的过程。其结案快、效率高的优点,迅速让其在司法领域“非常令人向往”。
【诉辩交易在我国的运用】
从李庄的案子和周正龙的案子来看,虽然我国还没有正式确立“诉辩交易”制度,但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存在了。正因为没有合法化,没有规范化,没有透明化,才成为让人诟病的“内幕”。另外,在国际司法合作中,我们为了将罪犯引渡回来,如余振东案、赖昌星案,承诺“不判处死刑”,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正好可以通过确立“诉辩交易”制度得到解决。再加上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司法机关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结案快、效率高”的“诉辩交易”制度有了现实需要。并且,实施“诉辩交易”制度可以与我国“坦白从宽”的形势政策一致,避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社会诚信悖论。
【诉辩交易存在的弊端】
有两点担忧。一是担忧“诉辩交易”制度成了司法腐败的掩护,二是担忧法律知识不足和主体地位不足的被告方,能否有足够的谈判空间,担忧检方是否讲诚信。这两点担忧,如果有配套的制度让其规范化、透明化,是可以减少甚至消除的。但无论“诉辩交易”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都不应该模棱两可,不应该给“偷偷摸摸”留下空间,不应成为被告人口中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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