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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律师: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作者:河北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26 17:40:00

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 1、工伤保险费缴纳主体为谁?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工伤保险费如何征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4、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谁?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5、工伤保险基金是如何构成的?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6、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原则是什么?费度确定方法、费率确定部门、用人单位费率档次确定等如何规定?

    (1)原则: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确定方法:先根据不同行来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再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3)费率确定部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4)用人单位费率档次确定: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5)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7、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8、哪些情形职工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伤害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形下职工的受到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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