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搜索引擎与帮助侵权
作者:邵 锋
最近帮助侵权这一概念在法律界和网络界两个方面引起了普遍重视。特别是不久前发生的唱片公司诉百度mp3搜索案,唱片公司称百度音乐搜索技术为客户提供非法音乐下载链接,帮助客户实施侵权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判处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损害赔偿。这一要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媒体纷纷认为,这是对搜索引擎帮助侵权行为的一次认定。
但是,关于帮助侵权的定义和合理性,在法学界始终存在着争议,在网络界更是充满了质疑。
帮助侵权的提法最初出现在美国,在著名的SONY侵权案中,原告(电影公司和电影权利人)认为,SONY公司研发的便携式摄像机帮助一些不特定的人进行了对电影的翻拍盗版行为,正是SONY摄像机提供的技术使得这样的侵权行为变成可能,并实际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SONY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的提出是对传统民法侵权学说的一种突破,扩大了受害人追求救济的范围,但是,这样的突破必然带来很多的不确定因素,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其本身的合理性也还在争论中。SONY案虽然最早出现了帮助侵权的概念,但是美国法官最后却作出了SONY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判决,理由是,如果一个产品具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那么,这一产品的制造者都不会因为第三人使用这一产品从事侵权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也就是所谓的“商业性实质非侵权用途”(commercially significanty noninfringing uses)。这是对帮助侵权外延无限扩大损害公共利益的一个直接限制。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MGM v.GROKSTER,LTD.etal案件时又明确了“引诱原则”,就是除了有关产品特性或者知道这些产品将被用于侵权之外,如果还有其他证据显示具有诱发侵权的表述和行为,那么就排除了SONY案确立的原则,帮助侵权就成立。
今天,公共的焦点都将帮助侵权行为放在以搜索引擎为代表的第二代互联网技术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根据客户输入的指令,对互联网上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检索,最后向使用者提供检索结果的网络地址指向(URL),其指向目标的确定依靠纯技术手段排列,行为本身并不涉及侵权行为。但在大量的互联网信息中,无可避免的存在第三方侵权行为,搜索引擎并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识别,而只是按照客户的搜索指令要求将相符的地址(URL)排列并提供给用户,最终由用户点击链接地址到达侵权页面,并有可能通过该侵权站点实施对合法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搜索引擎技术本身并不会构成帮助侵权,搜索引擎的出现是网络界的一次革命,因为有了搜索,一切变得不同了,网络拉近了人们的距离,而搜索引擎则是彻底地开放了我们的世界,这样的技术无疑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而否定这样的发展标志无疑是不理智的,是违逆时代发展的潮流的。这就像当初人们排斥印刷术,认为大量的印刷潜藏了非法印刷侵权作品可能的担心一样,是对新技术的恐惧而不是对技术发展的正确认识。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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