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李 钰)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实质的民间借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借据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周辉以其多次向王坤出借共计71.95万元为由,将王坤、吴燕夫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坤、吴燕连带偿还借款71.95万元,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中,周辉提交了由王坤作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款数额为71.95万元的借条一张。在庭审质证中,王坤认可该借条系其本人书写,但主张从没有见过周辉,并辩称其当时因买套牌车上当受骗,急需用钱,通过报纸找到张斌以10%的高息借款,并陆续还了20余万元,本金已基本还清,但实在无力承担高额利息。后来,在张斌的威逼下,其在同一天按照张斌写好的内容抄写了三张借条(包括本案涉讼的71.95万元的借条),不存在借款71.95万元的事实,借贷的形成是通过累积高利而来,借条是同一天同一地点用三支笔、三张纸书写形成。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周辉举证的借条虽然系王坤出具,但因所涉款项金额较大,故对于借条的形成过程等基本事实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因而,法院就周辉与王坤之间是否是朋友关系、三张借条的形成的时间和过程、周辉关于在出国旅游当天交付21.95万元的细节过程陈述、张斌关于本案涉讼款项的陈述等事实进行了审查,周辉在上述问题中所作的陈述和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周辉不愿进行是否认识王坤的甄别及测谎等做法,法院认为仅凭周辉所出具的借条即认定双方存在71.95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周辉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辉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加强对借贷事实的审查
二审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周辉和王坤是否存在71.95万元的借贷关系。周辉虽然出具借条予以证明,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且周辉、张斌就借贷事实细节过程的陈述和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等,故法院认为周辉仅以王坤出具的借条来确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据不足。
近年来,以借据合法的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的借贷情形急剧增多,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之一。在审判中,法官要加强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对借款人的抗辩给予充分的重视,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适当加重出借人的举证责任,严格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另一方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出借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条的,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出借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提供进一步证据,从而使法律真实更加接近于客观真实,既防止恶意出借人利用司法程序获取非法利益,又防止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