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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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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视角:揭开公司面纱 |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9/28 14:18:00 |
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性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正在初步设计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论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规则和适用要件。 主要规则将从三个方面展开:坚持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确立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规范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实习生 王 峰
一起看似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债务人昆明海鲜酒楼和金实酒楼、又一村酒店是3个独立的法人,但法人代表却为同一人,也就是3家酒店的总经理潘松。一个老板、3家公司。债务人利用独立法人的“面纱”和债权人玩起了“捉迷藏”,打起了“持久战”。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昆明高院原判让其想法落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金剑峰博士对记者说,该案是最高法院首度从程序上对债务人适用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拖延了10年的三千万元债务 案件的起因,要回溯到10年前。 1998年到2001年,昆明海鲜酒楼分多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分行及其支行贷款3300万元,然而,此后的7年,海鲜酒楼因种种理由一直未能偿还贷款。2001年,云南省农行将这笔33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债权人的改变除了双方签订了一份《债务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一份《抵押(担保)合同》以外,长城公司没有讨回一分钱欠款。 但双方的一系列协议约定,海鲜酒楼的债务由海鲜酒楼和金实酒楼及又一村酒店共同承担,分6年向长城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双方还约定,如果在最后期限,即2007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偿清债务的话,海鲜酒楼作为抵押的两处房产就收归长城公司所有。但不知是无力清偿还是无意偿还,这笔债务一直未能偿清。加上利息和罚息,这笔3300万元的债务已经变成了3700万元。无奈之下,长城公司将海鲜酒楼和金实酒楼告上了法庭。 昆明省高院很快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海鲜酒楼和长城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判定海鲜酒楼和金实酒楼偿还债务3700多万元。如果无力偿还,长城公司可以将海鲜酒楼抵押的两处房产拍卖或折价优先受偿。 海鲜酒楼竟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但令长城公司没有想到的是,该酒楼搬出了一个颇让人思量的上诉理由。 债务人在法律程序上做文章 海鲜酒楼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发回重审”。 原来,云南高院向海鲜酒楼送达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的诉讼文书时,要求海鲜酒楼向本案另外两被告,即金实酒楼和又一村酒店转交上述诉讼文书。在海鲜酒楼称其无法转交后,法院将上述开庭文书留置海鲜酒楼,视为对其余两被告的送达。 2007年4月2日,昆明高院对此案公开审理。海鲜酒楼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却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称金实酒楼和又一村酒店系独立法人,有自己的投资主体和法人资产结构,其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也与海鲜酒楼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法院将诉讼文书留置海鲜酒楼视为对其他被告的送达,明显不当,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剥夺了海鲜酒楼对本案实体问题与本案其他被告相互质证、甄别的计划,并影响了裁判者对全案的审查和判断。 长城公司认为这是海鲜酒楼为了达到继续占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获取经营利益的目的,故意拖延诉讼钻法律的空子,在程序上大做文章。 长城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宏介绍说:“在明知云南高院完全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他们为拖延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一审法院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同样驳回其上诉后,又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还公然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发回重审’。这都是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程序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作为公司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金剑峰博士20年来一直致力于公司案件的审理、调研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接到这个案子后,他马上联想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金剑峰介绍,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控制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法律义务或者逃避契约义务,欺诈债权人,公司资本不实而空壳运转,设立数个公司用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碍于公司的独立人格,无法对股东直接主张权利,公司的独立人格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或者障碍。因此,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它还有另一个形象的名字: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面纱”,就是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而“揭开公司面纱”就是对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法行为,致使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法院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的责任,判令控制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的司法适用目前还主要是在实体方面,在程序上其实也是可以适用的,程序适用方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执行程序是否可以揭开公司面纱。”金剑峰说,本案中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因此,原审法院通过向海鲜酒楼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转交金实酒楼或者留置送达,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未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最终,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金剑峰介绍,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法引入的新原则,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两极,两边站着的,分别是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金剑峰说。公司人格独立,股东就可以把自己的责任限于出资之内,把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债权人,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但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真实信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必然使公司债权人面临更为严重的风险,进而危及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既可以制裁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欺诈、过度控制、巧取豪夺等不法行为牟取私利,又可以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对因公司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进行法律救济。”金剑峰说。 进一步适用还需司法解释出台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控制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法律义务或者逃避契约义务,欺诈债权人,公司资本不实而空壳运转,设立数个公司用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况。 “现实中需要去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比比皆是,而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却寥寥无几”,“揭开公司面纱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新公司法实施两年多来,不时听到学者这样的抱怨和质疑。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虽然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对滥用公司人格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和具体情形也未作规定。 金剑峰介绍,最高法院正在初步设计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论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规则和适用要件。控制股东过度控制的民事责任、控制股东的债权公平居次规则、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效力范围、一人公司的民事责任、关联公司的民事责任等等也将进入司法解释的考虑范围。 “主要规则将从三个方面展开:坚持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确立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规范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金剑锋介绍,其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将成为司法解释的重点。 “构成要件包括前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因果要件和责任要件;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或者适用情形包括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债权人、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形骸化和公司恶意破产等。”但不管怎样,这项新生的制度还处在“襁褓”之中,“原则的模糊和经验的缺乏要求司法解释的制定必须十分谨慎。”金剑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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