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在立家兴木业公司订购了一批花梨木材楼梯,使用不久后出现开裂等现象,经鉴定该楼梯并非花梨木所制,为此,周女士将北京市西红门立家兴木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家兴木业公司偿还货款并支付赔偿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6年5月,周女士与立家兴木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缅甸花梨制作木质楼梯,立家兴木业公司负责买料、加工、上门安装及负责保修1年,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订合同时,立家兴木业公司未向周女士明示其购买的不是真正的花梨木。合同签订后,立家兴木业公司进行买料、加工并于2006年10月将木质楼梯安装完毕,周女士向其支付了货款5万元。
2007年5月,木质楼梯出现开裂、松动、变形的质量问题,周女士联系立家兴木业公司前来维修,但其一直未予修理。周女士就其购买的楼梯材质问题委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周女士送检的木样是古夷苏木,不是花梨木。立家兴木业公司对该鉴定结论表示认可,并说明古夷苏木是俗称的花梨的学名。为此,周女士将立家兴木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支付赔偿款共计10万元及鉴定费1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与立家兴木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双方买卖的标的为缅甸花梨,但依据周女士提供的鉴定结论,立家兴木业公司认可其向周女士出售的是古夷苏木而不是真正的花梨木。同时周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按照一般常识及经验亦无法判断缅甸花梨木的真伪,故立家兴木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古夷苏木冒充缅甸梨花木提供给周女士的行为属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对此给周女士造成的损失,立家兴木业公司理应赔偿。周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所受损失的一倍,故对于周女士要求立家兴木业公司返还货款5万元及增加赔偿损失5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立家兴木业公司向周女士提供的木材已经制作成了楼梯并已安装完毕,无法返还,其价值与立家兴木业公司应返还的货款5万元相互折低,故立家兴木业公司应给付周女士赔偿款5万元。由于立家兴木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给周女士造成了损失,周女士为此鉴定所产生的合理支出,理应由立家兴木业公司负担,故对于周女士要求立家兴木业公司支付鉴定费1100元的主张,法院亦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立家兴木业公司赔偿周女士赔偿款5万元及鉴定费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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