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的鉴定机构,荒唐的评估报告
__ 对河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关于冀**评报字[2008]第***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 书”的说明》的异议
鉴于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异议书的《说明》已经完全偏离公平公正的第三方立场,现异议人对该《说明》提出异议如下,请河北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事实和法律给予明确答复:
此次评估项目分两次委托,对于补充委托项目该评估公司根本没有资质那应该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内容,河北 资产评估公司明知自己没有资质却故意接受委托,有什么资格说自己尽到审慎义务又怎么可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而初次委托事项为广告牌制作成本项目,在委托发生之前已经灭失,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的评估人员既未实地勘察,法院也未经过异议人确认程序,鉴定机构仅凭对方当事人的描述即做出对异议人完全不利的极其荒唐的评估报告且以有法院委托为托词,完全是无视法律无视异议人合法权利!鉴于此次评估程序违法、结论错误,该评估无效!
一、 傲慢的河北 资产评估公司的荒唐之处
(一)无实物物品价格认定无任何法律依据
1、异议人翻遍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说对没有证据保全的业已灭失的实物可以进行实物资产评估的。
2、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也即:只有对于已经扣押、追缴、没收的物品估价机构才能进行估价,对于无实物的涉案物品,没有任何法条或司法解释明确可以进行估价鉴定。评估公司说在4月30日勘察了实地,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那时法院委托已经开始,异议人也毫无所知!而异议人却有证据证明第一次委托异议期满前该广告牌就已经拆除了!
本案为民事纠纷,成本为多少应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不是什么专门技术性问题根本无须做评估鉴定,即便真的做评估,也应该是针对仍然存在的实物,如果没有实物双方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才能凭资料做出评估结论。
(二)鉴定委托发生之日是2008年的5月17日,有证据证明之前鉴材已经拆除!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委托开始后鉴定机构始能介入评估事项。评估公司的关于此次评估符合评估准则的说法完全没有公信力,该评估并非国有资产转让等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而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价值鉴定,除了应该遵守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外,更应该遵守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鉴定结论无效!鉴定机构不要自以为是专门人士就肆意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妄图以鉴定结论这个更高层级的证据为一方当事人服务,此次评估无疑是鉴定机构受对方当事人指示为其做的一本假帐!
(三、)对于没有能力接受的评估项目,为了钱也承接了。
异议人曾经找到鉴定机构了解情况,资产评估公司中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评估人员(就是《说明》中“实地勘察”的人员)明确告诉异议人是技术鉴定室的谁跟对方当事人谁跟他在一起就这个案子说了些什么,随后资产评估公司还明确告知除了广告牌制作成本外,法院还对占地费、审批费等(补充委托事项)也做评估委托,而异议人当时完全不知道!法院没有告知异议人增加评估事项,更没有给异议人资质异议期,无疑是剥夺了异议人的权利!当异议人诧异鉴定机构无异在为对方做假帐时才从鉴定机构人员口中得知“法院委托我们做的这些,你千万别跟法院是我们说出去的啊。要不下次法院就不给我们业务了!”多么可笑的说法!难道法院委托评估什么内容不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按程序来的吗?
评估机构应该为科学负责,还是为金钱负责?当评估报告出来了,异议人才知道法院还真就委托评估公司给对方当事人“做假帐”了:
把根本不属于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范围的内容也放入评估内容而且还“忽略”了异议人的资质异议权利和申请回避等合法权利的行使!殊不知,即便法律知识、会计常识很少的普通人也该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一审二审质证时没有被采纳的证据,没有发票、没有完税证明的证据,随便什么人随手写的什么证明却都被评估成合法证据显然是有问题和猫腻的!这里面如果没有问题、没有猫腻那一定是评估公司资质有问题!这样的评估公司无疑是鉴定机构中的三聚氰胺,评估机构中的“豆腐渣工程”!
实物已经灭失,双方争议很大的广告牌成本,在未经过异议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就凭法官一个电话、听对方当事人的描述就把结论做出来了,这难道可信吗?可行吗?应该吗?难道评估公司和法院只为一方当事人说话吗?就完全不顾及异议人一方的权益吗?异议人不相信法院的程序就是这样的!!异议人需要一个合理解释!而鉴定机构-**资产评估公司给异议人的解释是“法院委托的我们,我们也不知道,为什么有什么问题你找法院去“——评估公司在《说明》中第 页行的“如果该项评估业务超出了我们的业务能力,我们将不予承接该业务。”说得多么动听!却与第一时间给异议人的解释大相径庭!如果异议人此次提出的问题仍不能得到河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合理的解释和答复,那么我们要求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技术鉴定室工作人员等出庭几方质证,我们将出具所有的证据,并要求鉴定人当庭给出我们合理合法的解释!
评估报告做出来之后异议人果然在鉴定报告书中看到了事前异议人根本不知道的补充的委托事项!而异议人在6月30日提交的异议书中对鉴定机构人员资质和鉴定机构资质等一语带过的原因在于想让评估公司好好反思自己的问题,反思自己的评估结论错误和违法之处,然而评估公司仍然不思悔过、藐视异议人的权利和异议实质内容,避重就轻地照抄照搬一些专业名词却不对实质性问题做出答复,还讽刺异议人无知,!作为一个入册评估公司对本次委托鉴定事项有没有相应资质和相应资质人员明明很清楚,可为了继续从法院那里得到以后的业务委托挣取委托费用就完全忽略当事人的权益,利用法院工作的瑕疵,和对方当事人捏在一起搞出一份极其荒唐的鉴定结论来!搞出一个“自身知识水平”决定了只是一个社会一般认知水平但是却仍能看出是一份水分极大的报告来!这样的评估公司被列入评估名册,实在是法治社会的悲哀。让人不得不质疑鉴定机构的公信力!而异议人并非没有给够异议人足够的合理时间思考和答复!异议人6月30日提交的异议书,于11月3日才接到《说明》其间四个多月的时间,评估公司完全可以把全部事件回顾清楚的,而鉴定人却以异议人无知、缺乏专业知识试图搪塞过去的态度,显然是一贯的傲慢和胡来使然! 二、 法院技术鉴定室工作程序违法之处促使了荒唐评估报告的做出。
2008年5月7日法院补充委托项目没有通知异议人,更没有给出资质异议期间。原本应该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的范围,即使是评估也应该是在司法审计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而不是随便什么人写个证明,或者拿出一个根本没有原件的合同书就变成鉴定结论写在报告书中。对于**万元的合同书,鉴定机构说是**集团认可的!异议人倒要问问,是**集团的谁认可的?!因为就异议人掌握的情况,对方当事人手中至少可以有两份完全不同的合同书,其中一份公章都是假的!另据被告张**女婿郄**的姐姐***阐述因户外广告行业管理混乱,占地、工商、城管费用都没有发生过!占地合同书前面的金额内容完全可以随便书写。**集团的哪个官员涉嫌违纪甚至犯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是石家庄哪个市长随便说的话也不能代表法律不能代表事实!如果**集团真的认可,那么对方被告为什么不向法院提交这样的证据,原审一审二审、发还重审都提交不了合法的证据。却让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凭着他们的描绘和说明,再发挥充分的想象和假设之后变成完全合法且效力很高的证据了!对于其它层级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当庭质证,而鉴定结论没有新的鉴定结论推翻旧鉴定结论却很容易变成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而这样的一份“有效力”的证据恰恰是河北大众资产评估公司听信对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完全不顾异议人的异议做出来的!
一个批着合法鉴定机构外衣,为有钱的对方当事人做事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豆腐渣鉴定,异议人绝对不会承认其效力的!
异议人不要评估公司的所谓客观公正的“再次声明”,异议人更不需要自以为是专业人士的所谓“有知”却无品、违法的强硬坚持,异议人需要鉴定机构对上述事实作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致: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致河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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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
20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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