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冀 评报字[20 ]第 号
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书
异议人: ,女,19 年 月 日,汉族,住 大街 号 号楼 室,电话:0311-8
就河北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异议人与石家庄 中心、崔 、张 争议的广告牌成本做出的冀 评报字[20 ]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首先,评估内容与实际评估目的严重背离,此次评估无效。
根据评估报告书P6-7阐述委托方要求的是发生日的市场购置价或建造费用加合理的其他费用确定,而该评估报告做出的实际是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值!显然评估内容严重背离了实际的评估目的,此次评估应为无效!
其次、评估内容自相矛盾,此次评估无效。
报告书P1-2、P4-4中阐释评估结论是以20 年 月16日为基准日表现出的市场价值的公允反映和参考意见。而P6-7中阐释“广告牌成本项目的重置成本按照委托方要求的发生日的市场购置价或建造费用加合理的其他费用确定”。最后一页广告牌制作成本又采取了98定额,显然鉴定内容是自相矛盾的。
第三、追溯评估不能替代历史成本,此次评估无效。
讼争广告牌建立于2002年,而根据报告阐述评估基准日20 年5月16日,成新率未做考虑。那么根据P6-7评估方法中提供的计算公式该报告的评估值实际就是在基准日2008年5月16日的重置成本!2002年的物价和20 年的相差甚远,假设当年他投入了10万,现在却评估出来80万,那这是收入还是成本啊?
追溯评估成本公允价值是否能替代历史成本?不能替代的代价应该由谁承担?这在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中应该是明确的,资产评估部门应该明确回答能还是不能?!而不是明知不能做,却为了获取鉴定费用接受委托。根据《评估报告书》P2评估报告自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那么对基准日六年前的价值做出的评估值显然无效!
第四、评估项目所依据的鉴材、资料完全不真实,此次评估无效。
1、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广告牌于20 年4月30日开始拆除至20 年5月3日止广告牌已经在原址灭失。实地勘察是实物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中院于20 年 月 日始委托,根据评估报告P7-8评估过程是先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及对象后,接受委托的。那么这个评估目的和范围及对象是谁的意思表示?评估报告阐述该报告是在实地勘察后做出的,那么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实地勘察?当时委托鉴定开始了吗?委托鉴定的目的明确了吗?在未接受委托、不明确委托鉴定目的的前提下的评估根本没有可信性。
2、怎么评估出来的评估明细表中的7项净值,评估机构应逐一出示详尽、科学演算过程。
A、广告牌实地勘察是评估鉴定机构的谁去做的? 241940元这么有零有整的数额是怎么做出来的?
B、广告射灯原装飞利浦400W有依据吗?凭什么说广告射灯就是这个品牌瓦数的还62个?49600的数额怎么来的?
C、基础及场地平整费是依据什么材料做出来的?66mx3m的砖墙砌筑在什么地方?18个柱、10个支撑背独立浇注基础从哪能显示出来呢?用了多少砖墙水泥?400平方米场地平整费是实际发生的数额,如果真的勘察了实地,那么凭勘察你们看一眼也能算出来场地平整面积和场地平整费而且四至是从哪里到哪里、这个场地平整费发生在何时吗?
D、占地费依据的是广告占地合同,该合同有原件吗?附有履行证据和票据吗?在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承诺函中称“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条件下,我们对评估结果承诺如下:“......5、资产评估公允、客观;6、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进行”
即使异议人充分发挥想象力假设合同是原件,假设有票据支持都无法设想出19万元是怎么推导出来的!广告占地合同期限为2002年10月1日——2005年10月1日,而根据评估报告书P4-3项表述广告维护费用等补充鉴定事项期限是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3月21日!学过乘除法的小学生也应该明白如果36个月费用是19万元,30个月就绝对不会是19万元!
而作为一个专业评估机构,竟然连这样的最基本的审慎义务都没有尽到,让人如何相信其在承诺函中承诺的“公允、客观,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进行”呢?
E、配电箱及电缆。20kw配电箱在哪?250m的电缆呢?是看到了实物呢还是附有资料?资料真实可信吗?即使申请人真的曾经购买过电缆、配电箱是否就真的用作该广告牌的建设了呢?能证明吗?
F、日常维护费。日常确实进行过维护,该维护确实为申请人进行,维护费用确实实际发生,这是日常维护费项发生的前提,那么作为评估机构来说对该项费用的得出依据资料是什么,演算过程又是什么?
G、电费。前提仍然是资料真实,电费确实发生,这是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而不是评估机构应该做的评估项目。
显然,第B—G项并非实物资产评估所能解决的问题,应该是申请人举证证明的。其中广告占地费是曾经在原审一审质证没有被认可的证据,现在申请人用申请资产评估的方式试图使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通过评估报告这一鉴定结论的证据形式变成有效证据。在被申请人看来,该评估报告存在的意义,无异于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做了一本假帐并试图使之合法化!
五、评估人员资质有问题,此次评估无效。
在评估报告书中并没有列出评估人员的名单。在备查文件《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承诺函》中签章为郝**、张 、河北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而在最后一页《广告牌制作及维护成本清查评估明细表》中显示评估人员是郭 。
1、 郭 有没有资产评估师资格?
2、 郭 和郝 、张 是什么关系?
3、 评估报告P1显示评估结果的做出通过实地勘察。是郭 或(和)张 或(和)郝 做出来的吗?
4、 评估人员在法院鉴定委托未发生前可以展开评估工作和评估事项吗?如果在委托鉴定前就开始做实地勘察应该由谁进行?怎么操作?有合法依据吗?
5、 评估人员工作有人数要求吗?是否做评估的是一个人有没有资质无所谓,签章的有评估师资质就可以了呢?
六、评估机构的操作程序的其他问题。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做评估,为什么评估机构在报告做出多日后,申请人为何仍迟迟没有缴费?是否对所有的申请人都是先做评估后收费的呢?
综上所述,出具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并非实际的资产评估人员;评估所采用的依据不真实、正确,评估内容严重偏离评估目的,远远高于资产当初的实际价值;冀 评报字[20 ]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故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无效。
致:**市**人民法院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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