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律师动态 原创文集 | 特邀专家 | 成功案例 | 法律文书 | 名誉资信 | 办案手记 | 现在开庭  
原创文集  
代理词:本案不适用表见代理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2 14:55:00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石家庄        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现围绕原告起诉状跟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一、           不是适格被告,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    的起诉。
(一)     不是定货合同的相对人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份定货合同,其中第1、2份合同只有王   个人签字,应当视为其个人行为;第3份合同另外加盖了    的章。但均没有     的章,    并非合同相对人。     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以     的名义对外代表     。
(二)   事实上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货品,原告诉状中称被告货到后没付款,经反复催告也没给付,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      直至被起诉到法院才知道有原告这样一个单位存在,原告这两年来也从来没有向    主张过权利催要过货款!
合同签定后原告从未向    供货,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据,既没有王    的签字,也没有     任何人签收。原告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    的签章、入库单据,没有    工作人员签字,原告将     列为被告没有任何道理。
二、关于表见代理。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观点,并不适用于     与王   的关系。构成表见代理有两个方面的要件: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原告称因为王    是    人员、送货地点在    2楼、有一份合同是   (子公司)签章,就此判断王    有代理权是经不起推敲的。
1、王    与原告签定定货合同时早就已经不是    职工。
2、原告诉状中称与被告是业务关系,这对于      是不符合事实的。从    开业至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
3、王    是个人行为,与    经营项目毫无关系。
即便是儿童也知道买月饼到商场超市或者食品摊位,饭店是吃饭和住宿的地方。而原告和王   签定的定货合同标的物是3620套月饼包装和255千克月饼馅料,原告应该很清楚是王    的个人行为而不是     的内部采购行为
4、      事实上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货品,长达2年的时间原告也从未向     催要过。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没有授权的客观表象:饭店不是经营月饼的地方,有普通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饭店不经营月饼,并不存在原告相信王就是    授权的可能。另外原告是应当明知王红斌是个人行为、存在信任上的过失——王    自己也承认合同是自己签定的是个人行为的。另外原告如果真的以为是    授权王   这么做的话,至少这2年就应该向    催要,但是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的时候起诉的时候把    列成被告,很显然并非善意、无过失的。
三、王     和  的关系。
王  与    签定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2003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15日并约定王红彬在租赁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其自己承担,原告与王红彬的定货合同签定时间恰好在房屋租赁期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代理律师也已经明确表示在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柏林大厦应当免除连带责任。
请法官以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法驳回原告对    的起诉!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赵丽娜律师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执法消极推诿要追责
下一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代理词节...
·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 对评估报告的再次异议:傲慢的鉴定...
· 收条不是合同不能独立证明债权债务...
· 如果我是杨佳的辩护律师,我将引用...
· x合同纠纷案证据目录
· 民主党派是花瓶还是盾牌
· 模拟法庭演示导入协作者和引导的重...
· 发展人脉的106种方法
· “我爱你,至死不渝”^-^ 
· 学习制作教案完成一个小型培训计划...
· 尽职调查报告
· 爱情好象冰淇淋
· 买房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 TOT培训系列2——确立学习目标...
· 恰同学少年
· 法官为什么不判你赢?
· 赵丽娜律师:黑龙江律师被打事件随...
· 岁月如刀,它刀刀催人老
· 让子弹飞:"律师是他妈个啥?"
· 赵丽娜律师个人简介
· 儒家思想与企业管理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