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律师动态 原创文集 | 特邀专家 | 成功案例 | 法律文书 | 名誉资信 | 办案手记 | 现在开庭  
原创文集  
容X诉XXX村委会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案代理意见二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30 14:32:00

容X诉XXX村委会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案代理意见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容X诉xxx村委会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我已经在上次开庭时将代理意见阐述清楚的部分,现在不做赘述。:

     本次庭审,我将侧重第三人在离婚调解书中赠与女儿容X本人宅基地上房屋条款是无效条款进行论证

    (一)、被赠与人容X系城市户口,并非XXX村民。并不具备宅基地合同转让主体资格。

     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非本村村民获得该房屋,应主体资格的变动,就会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此类合同购买主体必须是本村村民,除此以外合同无效。本案中,容x是城镇居民不具有xxx村民身份,赠与合同无效。

      (二)、该赠与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应为无效

    鉴于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的转让有可能转变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性质,可能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保有与行使。《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

    因此,转让农村住房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且房屋建造修缮均系第三人所为,谈不上对原告投入或对价的补偿,但考虑到当初第三人因为家庭困难难以支付原告赡养费故而同意将房屋居住权收益权等转让给原告,且原告系第三人之女,如果原告此时撤诉或者说可以调解解决此案的话,第三人考虑同意将房屋的补偿款相应份额赠与原告。如果原告不知足,第三人认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将来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后第三人亦不会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赵丽娜律师

                                                               工作手机:13930139603

                                                                2010年X月c日

(本文系基于赵丽娜律师助理王海宁根据赵律师即兴发挥和口述整理而成,不通顺处见谅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工商专家冯增广
下一篇:[原创]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案代理意见二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代理词节...
·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 对评估报告的再次异议:傲慢的鉴定...
· 收条不是合同不能独立证明债权债务...
· 如果我是杨佳的辩护律师,我将引用...
· x合同纠纷案证据目录
· 民主党派是花瓶还是盾牌
· 发展人脉的106种方法
· 模拟法庭演示导入协作者和引导的重...
· “我爱你,至死不渝”^-^ 
· 尽职调查报告
· 学习制作教案完成一个小型培训计划...
· 买房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 爱情好象冰淇淋
· TOT培训系列2——确立学习目标...
· 恰同学少年
· 赵丽娜律师:黑龙江律师被打事件随...
· 岁月如刀,它刀刀催人老
· 法官为什么不判你赢?
· 让子弹飞:"律师是他妈个啥?"
· 赵丽娜律师个人简介
· 让子弹飞之二:信仰法律的律师,不...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