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青:
你好,来信收到。关于您在信中提到的问题,欧阳老师在提出困惑之前,我看两位美国老师的课件演示的思路似乎倾向性认为那的确属于家庭暴力。我个人办理家庭暴力的案件不是太多,但是曾经接待过类似的咨询,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 家庭暴力的英语是Domestic violience 而不是“family violience”,可能本身就将概念广义了?但是在中国由于缔结为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真正的家庭暴力更多,随着时代变化,可能越多这种亲密伙伴之间的暴力行为出现,但是实际上在中国婚姻法很多法条操作性都是很差的(这也是我之前不太多作此类案件的原因之一,律师很难充分发挥作用),如果将家暴的外延再扩大,可能更难操作了。比如配偶有过错举证就很困难,拿家庭暴力这一项来说吧,捆绑、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对配偶方造成身体或精神方面严重损害的,都算家庭暴力,但是怎么向法官举证,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精神方面有损害了,然后向法院呈上证据后,原告本人可能突然有撤诉意思了,或者是迫于家庭暴力的威胁,或者因为仍然爱着配偶,在电话里咨询过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如果不是编故事的话,我觉得情节是很耸人听闻甚至令人发指的,但是真正到所里找到我勇于委托律师维权的妇女数量还是非常罕见的。
而在大部分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或者离婚诉讼中的家庭里,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暴力.
2、按照大部分人的观点,即使女人”殴打“了男人,男人报了警,也很难被认为是家庭暴力:
(1)从男女身型和力量对比看,两者不具有平等性;即使女人脾气暴躁先动手,男人只要反抗,女性就会明显占下风。我没有在社会上做过数据调查,但是从我解答和接触的大量婚姻类问题咨询看,夫妻感情破裂前激烈争吵后俩人动手得不少,互殴的结果,没有一个不是女人受伤惨重,而绝非两败俱伤。但是此时一般来讲,双方不会以家庭暴力为由诉男方或者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会在诉请里提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可能是这些。
(2)中国5000年的历史,文化里有很深的积累和积淀。尽管现在婚前同居,婚后与他人同居的,在绝对数量上并不少见。但是,人们的观念,婚后与他人同居的就是很让人不齿不道德的行为。
前几年有这样一个案件争论很激烈,妻子到第三者家里拍到其与丈夫裸照,还四处散布,明显已经侵犯了第三者的名誉权,法院也这么判决的。但是在中国人的观念里,甚至在不少律师(包括男女)可能都会认为即使真在外面找人,也绝不应该因此对妻子(或丈夫,当然比例会低)和孩子不好。
再有2008年姜岩跳楼,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某网络公司赔偿王菲(男),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引发了无数道德讨伐针对王菲和第三者的。
在我的城市里,在某合资企业里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副总和大学刚毕业女生同居,副总妻子初得知怒不可遏,在家闹到什么程度不知道,但是到单位对该女生厮打、辱骂,工程师、技术工作者、翻译,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没有一个叫保安去保护自己女同事的,也没有一个出手相助的。是他们的素质普遍偏低么,是他们不知道伸手援助么?这里面有我的同学,我问过他们怎么可以无视一个弱女子被人殴打而无动于衷呢?我的男同学的回答是:她当小三,就不会有人去搭救她的,因为她不道德。
3、回归到讨论的问题,要看语境,当时是讨论莫先生和莫太太的问题。在中国,婚后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里也是配偶过错的一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从给出的两个自然段的资料分析,可以得出莫先生在跟护士同居之后开始冷落莫太太的,即使莫太太已经再次怀孕,他还是搬出去住,一周只回来看莫太太一次。当然在美国,很可能分手跟对方打声招呼就足够了。中国的婚姻法中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还是深得人心的,女方哺乳期内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的。况且同居本身就是过错,即使没有达到法律上的同居的概念程度,跟他人相好就道德了么?所以大家几乎是一致认为,莫太太在看到莫先生和护士在一起后,在楼道里打了莫先生不是家庭暴力!按照大家的推理,这甚至是一个阴谋:明明过错在莫先生,婚后与他人"同居",但是他却制造莫太太是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假象!
莫太太能算家暴施暴者么?首先她也没有控制他;其次也不是长期的殴打或者虐待。
就该个例分析,莫太太的行为不是家庭暴力。(她的行为甚至连暴力都算不上,只能是施加了一个作用力_一个怀孕的妇女,给男人一巴掌,而且打在哪个部位了?能算暴___力么?但显然是一种力)
4、欧阳老师的提法,抛开个案看也不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男人打女人更普遍更严重,到现在社会和法律都还很难解决,如果这么早就把女人打男人算做家庭暴力了,可能有更多女性会觉得中国是一个男权社会国家了。真正遭受家庭暴力惨重的女性,很多连警都报不了,给我打咨询电话都战战兢兢生怕被丈夫发现引发新一轮的梦魇。什么时候女性的受暴问题在中国真正解决了,中国妇女地位真正提高了之后再研究男人被妻子打算不算家庭暴力会更客观一些公平一些。
5、题外话,很多父母打孩子在中国是司空见惯的,甚至于孩子们都习惯于这种教育方式了,棍棒之下出孝子,打能打出人才。但是在美国可能就是家庭暴力被告上法庭。我不打孩子,但是我很多很不错的亲人朋友都打孩子,据说去世博的时候,老人们还叮嘱:千万不许在外面打孩子,要不然外国人该误会咱们虐待小孩了。
是文化差别,也是历史积淀,很多问题一两天解决不了。慢慢渗透慢慢融合可能就解决了。
我个人认为此次家庭暴力探讨是我截至到目前参加的研讨会最有收获的一次。不是学到了多少知识的问题,看书上网都可以学——是交流的方式:我感觉收获最多的是美国专家研讨或者培训会的方式,是参与互动式的,而且课件都可以因为同学们的参与程度进行随机调整;另外就是对团队的重视;还有就是敬业精神。许多许多她们都给我留下了非常美好的印象。凯瑟琳卡罗尔女士解答我关于如何美国律师如何提交证据的问题占据了所有的课间时间,解答非常深入细致!还有提早下课,我本没觉得有甚不妥的,但是凯瑟琳女士会关注我们的感受,主动询问我们的意见。这些细节即使过去1个多月了,我还记忆犹新,很长时间都不会忘记的。我非常欣赏其敬业认真热情的特质。请再次转达我的感谢、崇拜和喜爱吧。
(注:罗宾女士也很优秀很热情很好很博学,不过我私下里问问题恰好赶上都是凯瑟琳女士在那里了,所以我对她相对更了解一些。)
希望能跟美国专家多交流,就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问题,多交流。对两国文化和法律的融合可能都有益。
对我而言非常开阔思路,增长见识。
春节马上到了,年底杂事多,写的东西也没时间润色,可能前言不搭后语的,见谅。
赵丽娜
201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