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小麦粉馒头标准》规定,以小麦粉为原料生产的商品馒头应该是圆形或椭圆形,没有褶皱,荞麦等杂粮类馒头不在标准范围。多家媒体好事兼触角敏锐的记者们就拿这馒头国标大作文章、竞相报道,使得“馒头”一段时间成了一个热门话题
卖了多年馒头的馒头店老板、店员还有长期买馒头吃的普通公民们或忍俊不禁,或觉不可思议——怎么长馒头就不是馒头了?那是什么?这长馒头以后市场上还能不能卖了?
被记者们解读过的馒头国标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符合国情特点:
如果按照这种标准,符合要求的馒头恐怕没几家。要统一成圆馒头,恐怕也不好执行。
——这就是公民和记者眼里的国标。实际我们不妨从下面几个角度来解读一下这个长馒头不是馒头的事。
笔者只是有点闲加上想给自己博客增加点人气,所以拉杂这么一篇出来,当作您的饭后谈资吧:
第一、圆形和椭圆形是针对平面而言的形状,如果真标准化语言是不是应该说半球体或者椭圆体?也就是说首先这个标准在措辞上就没把长馒头明确地排除在标准外。平常卖的那些长馒头的横切面可不就是椭圆形的吗?制定这个标准的人也考虑到这个长馒头问题了。
书面语就文诹陬,其实这制定标准的人估计也拿捏得慌。长的有褶皱的那什么粉不成花卷了?荞麦面馒头那就叫饼子了?
第二、即便说定标准的人就是把馒头国际化高雅化标准化了,就是把长馒头长花卷甚至圆荞麦面馒头都排除在国标之外了,人家并没有禁止你蒸你卖你的非标准的“长馒头”啊。也就是说这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并没有强制要求馒头店老板遵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这个馒头标准本身也仅仅就是个推荐性标准而已,既不属于行政法规连部门规章规定都算不上,也谈不上什么法律约束力。即便真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当文字解释出现了歧义的时候,也还是有望立法部门在出台详细的解释的,还不至于就立马替长馒头鸣不平了。
第四、倘若第三条假设成立,即便是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到了司法部门那里还是可以有不同的掌握尺度的。跑个题,就说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吧,从2002年颁布实施之后也已经六年了,各地法院对举证期限把握还是很宽泛很不统一的。同一个地区的一审法院可能认为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应认定,二审可能就不那么认为。规矩的律师要是死抠法条,倒霉的或许是自己的委托人。
第五、总之,文字是死的人是活的。如何解读中国活的法律,是律师们终其一生也未必能真正纯熟把握的。而非法学、法律专业人士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普通公民也只好是看看网上和坊间敏感的记者或者消息灵通人士戏说一下法律了。
法律如果真是就是长馒头不是馒头还是圆馒头是馒头那么简单,那么法律也就不是法律了,律师这个行业也算不上什么精英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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