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几点想法
一、是否任何事项法院都要委托评估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
本站律师代理案件诉讼过程中,对方无法举出或者不肯举出成本证据的时候,向法院提起成本评估。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对成本进行评估。那么第一个问题是法院轻易对外委托鉴定的思路是否正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管理规定的第一条开篇明义地说: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比如说: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房屋质量鉴定,亲子鉴定,种子基因等等由于涉及到专门性问题需要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恰恰是法官等社会一般认知人士无法认知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手段进行.
可是,广告牌的制作成本究竟是多少,这是一个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吗?当事人花了多少钱购买原材料,制作广告牌应该是可以拿出当时的原始票据的啊,即使拿不出也应该可以举证出购买方,申请法院调取.有什么必要进行司法鉴定呢?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初衷是什么呢?现在审判机构不能自行委托,都要统一移送到司法技术鉴定部门(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去做了.好处是,避免了当事人怀疑审判机关的暗箱操作,坏处是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数不是法官,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当审判部门的委托来了,他们可能无法向鉴定机构叙述清楚委托目的!另外,司法辅助部门因为不用审理案件,似乎抽离的地位恰恰更容易滋生腐败!
南方某省的中级人民法院多少法官含一个副院长下马就下马在鉴定、拍卖环节上了!这里猫腻多啊!
甚至于新中国成立来,最高级别司法机关腐败出现了,也是载在司法辅助行为上了.我第一个疑问是:在委托鉴定和拍卖这个环节上,谁负责审查?为什么不严把关?把应该或不应该鉴定的都拿去做鉴定,这样法院的公信力还有吗?用更高层级的证据效力_鉴定结论的形式来省却审理的难度,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住司法辅助部门和一方当事人以及鉴定机构的暗箱操作,这难道是公正公平的吗?
二、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实物评估和实物已经灭失的评估是否有效?
基本上,法律和评估是有交叉点但完全不同的科学.评估机构说即便拆除了的东西我们照样可以鉴定,于是法官会根深蒂固的觉得即使拆除的东西也可以做鉴定!
那么证据保全的意义何在呢?
实物灭失前,为什么不让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确认标的物情况呢?
这里面又会有多少暗箱操作的几率在?
翻遍法律法规,没有一个规定可以对灭失的物品进行实物评估的。移送的材料应该是经过审计或质证确认的或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对一个不存在或者已经灭失的物品做价值评估,而且还真的估出一个价,那就是非常非常令人怀疑鉴定机构的专业精神和业务水准了。
三、评估基准日的概念和重置成本的概念。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相差甚远的鉴定结论说明了什么?
本站选遍过诉讼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把国有资产肆意贬值的文章,那是真实的报道!企业国有资产从哪里流失了?就是通过资产评估等合法的方式掩盖下悄悄地大幅度流失了!
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中,不同的当事人不断申请得出迥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鉴定结论的原因何在呢?仅仅是合理的误差就能解释的了的么?
(律师冷冷地笑笑说:法院审案子,可以有自由裁量权,那是法律这门学科的特殊性决定的.司法鉴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文规定了的专门性科学性技术问题的判断!完全相反\差距甚大的鉴定结论,加上程序上瑕疵到处可寻,让当事人如何相信鉴定机构的清白公允???)
科学来不得半点虚假,如果这些鉴定机构的确秉持了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出的结论.那么完全相反的结论,只能让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再次怀疑中国的入册鉴定机构评估公司的技能和水平!不是金刚钻,竟然能揽瓷器活的原因何在?
谁掌握了鉴定机构\资产评估公司是否能进入法院的司法鉴定名册?如果这里在开始就有了暗箱操作,请让我们再一次对我们的司法腐败的滋生说一声:原来如此.每一步上差那么一小点,就造成了鉴定结论的"豆腐渣工程"
谁来重视它?难道,到了最高院副院长都倒下去的时候,我们的领导们还不反思吗?为什么,每次都是它们出事?
四、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应该必须走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最高院的解释司法部的程序规则等等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很原则.省院的规定细则细化多了,但是_谁,哪次鉴定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做了.甚至,本站律师做了调研,基层法院很多法官都不知道该规定,仍然直接对外委托鉴定,更有许多律师也不知道该规定.当法官和律师都不知道真正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的时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么可能得到保证?
哪个律师朋友需要省院关于司法鉴定操作规则的可以和本站律师联系.至少,让我们律师明白和清醒!
21世纪的中国法治社会,不应该总是葫芦僧断葫芦案!
五、评估公司或者鉴定机构的程序是什么?
评估公司有它们的技术操作规程,有它们行业指定的很多规则,它们遵守了吗?
律师朋友们不知道的话,那些豆腐渣公司鉴定出来的结论,你如何反驳?你知道它在哪个环节上掺入了鉴定报告的三聚氰胺??
食品搀假,死了人是明的。司法腐败为祸深远、潜在,可是更加祸国殃民!
六、资产评估应以资产审计的结论为依据,而不是法院或者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描述!
基本上,本站律师将司法鉴定和评估等相关法律程序规则等全部贴出来了在不同的版块里.在这个环节上,不想深入发表看法.
作为一个律师,必须为律师队伍正名,必须为司法环境说句公道话:现在的中国仍然是法治社会,前提是法律人要懂法信法!
如果委托人付费给你律师不管它多少,就应该忠于委托,不要攀高枝的只做给钱多的权贵的或者有影响力的案子,在律师跟谁谁哪哪喝地晕头转向的时候在所有法律技能都丢一边,所有新法律都不知道不学习,也不参加培训的时候,这个社会就不再是法治社会.
因为"法律永远保护懂得法律的人"当事人掏钱就是要找唯一还有可能帮他说话的懂法律的人帮他说说话的!
鉴于以上,我对错误百出的鉴定结论说一声:我有异议!异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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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相关链接:<资产评估与审计>
<司法诉讼中价值评估的分类与特点>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经过"三关"审查>
<民事鉴定结论质证程序>
<讨论:应由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民事证据规则
无实物涉案物品评估须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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