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劳动纠纷  
企业计算最低工资的五大误区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21 13:03:00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底线,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认真执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但一个月来,从本报接到的咨询投诉来看,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曲解了最低工资规定,由此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们结合相关咨询投诉将用人单位的几种错误做法列出,希望用人单位对何为最低工资和最低工资的构成有明确的认识,督促用人单位正确落实最低工资规定,也希望广大职工明确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误区一:社保费算入最低工资读者小王在一家企业做保洁工作,每月的收入就是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得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份起提高到1120元,她向单位提出了调整工资的要求。单位人事经理却说,你的工资实际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因为单位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缴社保有一部分是你自己要交钱的,加上这部分,你实际上的工资又不少的,不可能再加了。小王知道单位是给她缴社保的,她来电咨询,单位这样算对吗?
  解答:根据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所以小王所在单位的算法是错误的,单位不能将小王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也就是说,依法缴纳社保费后,小王提供正常劳动后的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1120元。
  误区二:加班费算入最低工资老吴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规定他所在的岗位每周都要工作6天,正常工作日也常有加点工作的情况,单位从来不安排补休,称都是支付了加班费的。老吴每月的收入大约在1130元左右。日前,在报纸上看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消息,老吴就去问单位他本月工资会不会增加。单位表示,"你原来的工资本来就比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不可能再增加工资了。"老吴来电话咨询,他可不可以要求单位加工资。
  解答:如果在没有加班情况下,老吴每月收入在1130元左右,单位就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但是,根据老吴的情况看,他每月至少在双休日加班4天,如此看来,尽管他以前每月到手1130元左右的工资,实际上单位还是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依据规定,"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老吴所在单位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如果剔除老吴4个双休日的加班工资,老吴的工资在3月份以前也没有达到960元这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月起,老吴在不加班的情况下,月工资应该不低于1120元,而如果加班,加班工资应另行支付。
  误区三:特殊津贴算入最低工资老王在一家仓储企业做门卫,常年上夜班,每月工资1120元,工资单列明,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夜班津贴、交通补贴等。这个月,他领到的工资还是1120元,他前来咨询,单位应不应该给他加工资。
  解答:根据规定,"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从老王的工资条看,去掉100元的交通补贴和夜班津贴后,实际上,老王原来的工资也没有达到9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也就是说,老王的工资如果是分三部分组成的话,其中的夜班津贴和交通补贴去除后,其月收入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四:年终奖平均算入最低工资小钟在一家企业做销售,工资是底薪加提成,他每月底薪为500元,有时销售业绩不理想时,他能拿到的提成就很少甚至没有,这样有时工资就达不到960元,本月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他就更担心了,跟单位交涉时,单位领导表示:"那你提成多的月份就不说了?再说你每年年底还有年终奖,把你全年收入平均下来,你的月工资比最低工资标准高多了,单位做法没有错。小钟来电咨询,年终奖能不能平均到最低工资里?是不是全年平均月薪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就不违法?
  解答: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因此,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包括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或分红等收入,也就是说,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样,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每月也应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
  误区五:"包吃包住"算入最低工资小周2007年独自一人从安徽来上海打工,初来乍到,看到一家企业门口的招聘广告写着包吃包住,就进去应聘。企业当即录用了小周,并讲好,包吃包住、月工资500元,试用合格后每月工资700元。小周表示同意。这一干就是两年多,今年,小周的工资涨到了900元。最近,听老乡说上海最低工资要1120元,小周就去问老板,老板说:最低工资1120元是对那些只拿工资的人来说的,而你是我包吃包住的人,这吃住都要钱的呀,你在外面租房子要多少钱?把你吃住用的钱算到工资里,你的工资已经远远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小周来电咨询,老板的说法对不对。
  解答: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文件把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解释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部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由此可见,小周所在企业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对劳动者实行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劳动者的工资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蒋.羽.中  .劳.动.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追索社会保险两原则
下一篇:Force Majeure and Notice不可抗力、通知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
·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可以...
· 用人单位不移转职工档案,仲裁委是...
· 迫于压力?深圳富士康再加薪
· 香河县建设局清欠办农民工讨薪
· 律师总结:劳动纠纷中疑难杂症36...
· 打劳动官司找劳动人事仲裁委
· 特殊劳动群体的特殊困境
· 企业用工未签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
·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合同效力认定...
· 单位违法解约 赔偿或履行合同劳动...
· 山东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
·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是否...
·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法律问答...
· 劳动合同样本
· 培训费违约金十大知识点详解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之企业...
· 经未成人及其父母同意,能使用童工...
·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者能获得...
· 劳动合同中禁止约定的条款
· 劳动者应树立证据意识:让维权的质...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