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劳动纠纷  
企业用工未签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3/1/16 12:29:50

企业用工未签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中国法院网讯 (端学锋)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曹某与被告江苏××输送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江苏××输送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827.5元。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拖延不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的发放模式按照基本工资加销售业务费和超价提成。 2012年7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被告安排原告星期六加班,但从没有安排原告补休,更没有发放星期六、休息日加班工资。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4548元、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补发的原告工资53402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该支付原告未订立劳动合同而补发的工资。因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在劳动部门备案,且被告已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原被告间劳动关系是协商解除的,故双方不存在加班工资等劳资纠纷,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0年11月15日进入被告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业务费加超价提成。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月,2012年2月后为1800元/月。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11月14日原告的业务费为26627.5元。2012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协议约定:因工作及其他原因被告辞退原告,被告一次性结清原告工资及业务费13738.7元(签字确认,被告不下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必须与公司移交一切相关手续事项,特别是原告在工作期间与客户发生的往来款项,合计89579元,若被告跟往来客户核对与以上金额不符,往来客户所差公司款项仍由原告无条件承担。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确认,(若结账有不服之处可通过泰兴劳动仲裁)。后原告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7492.75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5100元。该委员会于2012年9月27日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800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被告之间的解除合同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从协议的内容看,双方是就原告的工资及业务费进行了结算,结合原告工作的特点,原告再行向被告主张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原、被告自2010年11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来看,并未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进行处理,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11月14日的二倍工资39827.5元。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下一篇:妻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非亲生并判赔偿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
·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可以...
· 迫于压力?深圳富士康再加薪
· 香河县建设局清欠办农民工讨薪
· 用人单位不移转职工档案,仲裁委是...
· 律师总结:劳动纠纷中疑难杂症36...
· 打劳动官司找劳动人事仲裁委
· 特殊劳动群体的特殊困境
· 企业用工未签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
·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合同效力认定...
· 单位违法解约 赔偿或履行合同劳动...
·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是否...
· 山东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
· 劳动合同样本
· 经未成人及其父母同意,能使用童工...
· 劳动合同中禁止约定的条款
·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者能获得...
·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法律问答...
· 培训费违约金十大知识点详解
· 劳动者应树立证据意识:让维权的质...
·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发生工伤的处...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