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2010年3月,童某在老家丢失了身份证,但没有及时补办,来到深圳后才知道进工厂需要身份证,童某心想:这时补办身份证来回需较长的时间,而且还要“浪费”不少钱财,为了不耽误就业,他就找假身份证贩子办了个身份证进入一家食品工厂打工。食品厂一直未与童某签定劳动合同。2010年11月,工厂发现童某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为此,辞退了童某,童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支付2010年4月到2010年11月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解答:这个问题曾在论坛讨论过,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且自始无效。既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应该恢复到未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也可以推断出,只有劳动报酬部分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受保护,所以,工厂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只是双方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还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的次月起,还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则应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因此,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对于用人单位以不签定劳动合同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侵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因此,一旦存在着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案例中,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劳动者提供了虚假身份证而不签定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