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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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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法律问答(劳动用工篇) |
作者:河北省律师协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20/2/5 18:07:43 |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和重视,为打好防治肺炎疫情攻坚战,妥善处理好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预防劳资纠纷,保障企业与员工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及文件,将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春节假期 1.春节假期延长的时间算作法定节假日吗? 答:延长时间并非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延长的假期性质上属于因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职工在此期间因加班等产生的工资和福利,按照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的标准计算。 2.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延后复工文件有效力吗? 答:有效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除疫情防控、日常生活必需等情况的企业外,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防控有权作出具体措施,因此,延后复工文件对企业和职工具有法律效力。 二、因疫情职工无法正常工作情形 1.职工被隔离治疗期间,工资是否会停止支付?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职工隔离期间,工资正常支付,且企业不可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因被采取隔离措施等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由谁承担? 答: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予以补助。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3.职工担心疫情,假期后不愿上班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综合考量,企业应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休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4.职工可能携带病毒或者接触感染人群,但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怎么办?可以拒绝其上班吗?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拒绝相关职工上班,职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 5.经治疗或隔离后,职工无患病风险的,企业可以拒绝其上班吗? 答:企业不可以拒绝;但员工经治疗康复后无法胜任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6.非医生等特殊工作人员疫情期间被派往疫区,职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职工可以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需要向职工支付工资吗? 答:需要,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资金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及《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三、企业因疫情需要要求职工提前返岗或延长工作时间情形 职工在疫情期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第一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法定节假日(农历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加班期间支付不低于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2月8日至2月9日)应优先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则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延迟复工日(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正常工资。 四、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 疫情期间,医护人员等在疫情预防、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疫情期间劳动争议仲裁相关问题 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将至,但因有疫情影响无法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办? 答:疫情期间仲裁时效中止,正在进行审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期限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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