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之企业用工法律解析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加强,除上海、苏州地区针对疫情防控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复工复业时间作出规定外,其他省市暂未有文件出台。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强调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在此环境下,企业如何应对疫情防控下的用工,显得尤为重要。现就疫情防控下企业用工法律知识分析如下,供企业参考。 一、春节放假期间如何确定? 2020年春节假期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即除夕至年初九),具体详见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春节假期通知”)。
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是各地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行政区域实施的应急措施,并不是春节放假延期。 综上,关于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应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即2020年春节假期为2020年1月24日知2020年2月2日。 二、春节放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春节假期属于法定假期的时间为3天即年初一、初二、初三,其余时间均为周六周日调休换取的休假时间,根据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提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又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故,延长的2天假期本质上也属于休息日。 综上,春节假期上班的,1月25日至27日期间(即年初一至年初三)的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300%,1月28日至2月2日期间(即年初四至年初九)可以安排调休的则安排调休,如无法调休的,则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200%。 三、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1. 如何理解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2020)5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空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5号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具体解析如下: (1) 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职工对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2) 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在被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期间; (3) 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报酬: 对确诊病人,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病假工资; 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视为正常出勤,正常发放工资。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应对?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 调整薪酬: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疫情防控期间的薪资待遇,共度难关。 (2) 轮岗轮休:在此期间,可安排员工调休,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或福利假等; (3) 缩短工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缩短日工作时间,从而调整相应的工资报酬。 3.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停工的,如何发放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 (1) 停产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 停产停业超过一个工资周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除北京广东、浙江地区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出台相关文件外,其他地区未出台文件。关于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标准,已出台相关文件地区执行相关文件;未出台相关文件的,则可参照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四、根据各地关于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业的企业如何确定2020年2月3日至9日期间的员工工资待遇? 1. 根据前文分析,各地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业是根据疫情情况作出的疫情防控措施之一,在此期间的停工可认定为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上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向其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待遇。
2. 有企业在春节期间就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劳动者也一直提供劳动,那么在国家规定的春节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在春节假期结束后(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出勤工资应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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