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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起诉要注意什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23 14:11:00

涉外民商事案件起诉要注意什么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

  根据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义,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可分为主体涉外、法律关系内容涉外和法律关系客体涉外(诉讼标的物涉外)等类。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起诉除应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特别注意:

  (一)主体涉外的案件

  应当提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该组织仍然有效存在的证明材料;

  诉状是外文或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如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域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从我国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诉讼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民诉法第242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二)法律关系涉外的案件

  应当提交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起诉证据,例如两家中国公司在国外签订或履行合同;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三)法律关系客体涉外(诉讼标的物涉外)的案件

  应当提交案件争议的标的物存在或存放于国外的起诉证据。如海外华侨身故,居住在国内的数个子女因继承其父亲在国外的房产发生纠纷。

  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特别注意案件的管辖问题,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公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查确定管辖。按照该《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 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界定与涉外民商事案件基本相同,案件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公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确定。起诉时应特别注意代理人委托代理证书必须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方为有效。

  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主要包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支付令,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提出申请时应当注意:1、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附有中文完全译本,并经过认证等证明手续,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2、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立案时应提交申请书并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支付令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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