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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和基本理论  
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7/9 15:10:16

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案
 
麦克耐马拉是肯尼迪1961年上台以后,把他从福特汽车公司总裁的位置上提来当国防部长的。麦克耐马拉参与了美国这一时期越南战争政策制定的全过程。
从1967年开始,麦克耐马拉对越南战争的激情开始消退。他公开反对轰炸北越的人口密集地区,在给总统的备忘录中要求约翰逊明确限制派到越南去的美军人数。
他没有经过总统和国务卿,就在自己管辖的国防部内,搞了一个越战历史专题组,由国防部国际安全事务局的莱斯利.盖尔勃负责。
麦克耐马拉要这个专题组全面地收集美国几十年来对越南和印度支那政策的资料,分类编辑汇总,要求包罗万象并且客观。他不要求专题组来回答什么决策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他要想了解的是,美国是怎样从二战结束走到1967年深陷于越南这一步的。
1969年6月,越战历史专题组两年的心血终于印成装订,一共只印了15套,全部编号,列为最高机密级别。
两套送往国家档案馆,为肯尼迪图书馆和约翰逊图书馆收藏。两套送往国务院。编号为一号的那一套,送给麦克耐马拉。 其中两套送往著名的民间智囊机构兰德公司,一套送往它在加州圣莫尼卡的总部,另一套送往它在首都华盛顿的分部。
艾尔斯伯格是游离在美国政界、军界和学界的一个所谓精英分子。在越南问题上,他是从鹰派转变为鸽派的典型,最终成为一个热情的反战分子,扮演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主角。
1969年,艾尔斯伯格在调阅和保管五角大楼文件的时候,按照兰德公司的规章,签署了妥善保管文件,不复制其中任何一部分的保证书。
九月,他在一个朋友的帮助下,向一位广告商租用了一台复印机。然后,每天晚上,在这个广告商的办公室,等所有人都下班离开以后,他从兰德公司把五角大楼文件带出来,在自己两个孩子的帮助下,开始复印这批高度保密的文件。 
怀着反战使命感的艾尔斯伯格,向国防部和基辛格传递他的观点,没有得到期望的反应。然后通过国会议员富布莱特,想公开五角大楼文件。可是,老资格的参议员富布莱特却不会这样做,因为这涉及国防部的机密文件。
艾尔斯伯格感到,自己已经无路可走,只有走向新闻界。1971年春天,艾尔斯伯格交给纽约时报的希汉几千页五角大楼秘密文件复印件。
希汉在纽约时报书评中指出,决策越战的美国领导人,根本就没有好好读过美国法律对战争权力的规定,他认为美国领导人在指导战争中的行为,有违美国法律。
1971年6月13日,星期天,纽约时报开始连续刊载五角大楼文件。因为周末政府官员都在家里,政府部门的反应就慢一拍。
这个时候,1971年6月,是美国外交史上最微妙的时候。基辛格在巴基斯坦政府的帮助下,正安排秘密访华,并策划尼克松访华,同时,基辛格还在巴黎和北越展开高度机密的谈判。这一切,不仅美国民众不知道,立法的国会议员们也不知道。基辛格要尼克松总统想想,如果五角大楼文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政府连这点秘密也保不住,中国人是不是会有所顾忌而不和你谈了?尼克松一直很自豪的是他和苏联关于限制战略武器谈判的成功,并深知谈判成功有赖于保密做得好。
星期一整整一天,司法部和国防部之间来回协商,晚上,司法部长米歇尔和副部长马甸,先给纽约时报发了一份电报。电报是以司法部长个人的名义发的,说根据国防部通报,你们这两天发表的五角大楼文件中含有对国家安全至关紧要的高度机密资料,发表这样的文件违反了美国刑法中反间谍法的某条某款。继续发表,将严重危及美国的国防。所以,请你们停止发表这一类文件,并且告之你们把文件归还国防部。
6月15日,星期二,纽约时报发表了希汉的系列报道第三期:越南档案--研究揭示约翰逊怎样秘密开辟通向地面战争的道路。但是在此后有一篇报道,标题是:米歇尔要求停止发表越南系列,纽约时报拒绝。
 纽约时报不知道司法部将采取怎样的法律行动,纽约时报的法律部主任郭代尔已经准备了一个备忘录,请耶鲁的法律教授比盖尔为纽约时报辩护律师出庭。
法庭辩论是简短的。司法部的代表赫思指控说,这样发表国防部秘密文件,会严重伤害我国的外交关系和国家利益,所以,至少法庭应该命令纽约时报稍微延迟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等法庭进一步听证以后再决定。纽约时报代表比盖尔则反对这种说法,说这是一个经典的预检措施。在美国,对出版物内容作预检,是违法的。他还说,反间谍法通过的时候,国会根本就不是用来针对报纸的。他反对延迟的命令,报纸存在就是要发表,而不是服从美国政府的发表日程。
法官在简短地和助手商讨以后作出了决定。他对案件双方的对错不作任何判断,但是同意发出一个法庭禁制令,认为纽约时报延迟发表所可能带来的伤害,比不上继续发表秘密文件可能对美国政府造成的伤害。
艾尔斯伯格看到这段新闻,感到失望和愤怒。他倒不是对司法部或法官,而是对纽约时报失望和愤怒。司法部和法官的反应,是他能够预料和理解的,这是职业反应。可他觉得纽约时报过于屈服了。
法庭禁制令是禁止报纸的全文刊登,并没有禁止电视发表新闻和评论。所以他想试试和电视联系。
 第一家,NBC,全国广播公司。他与董事长古特曼联系,古特曼在半个小时里就回话表示拒绝。第二家,ABC,美国广播公司。他向ABC副总裁联系。ABC犹豫再三以后表示拒绝。第三家,CBS,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反应要好一些,但最终也没有接受他的五角大楼文件。
在这短短的几天里,最受震动的,是纽约时报的竞争对手,华盛顿邮报。在纽约时报遭到法院禁制令的时候,华盛顿邮报反而加强了寻找来源的努力。
华盛顿邮报的副总编巴迪建立即设法联系艾尔斯伯格。6月17日,星期四,巴迪建从艾尔斯伯格哪里带回来大约4500页机密文件复印件。
但报社法律顾问坚决反对发表政府机密文件。他们提出,在现在这样的局面下,他们必须等待纽约的联邦法庭对纽约时报一案的结论出来以后,再决定怎么处理五角大楼文件。
巴迪建后来回顾这次争论说:全国所有的报纸,不应该感到自己受政府对纽约时报采取的行动的束缚。我们要作出自己的决定,我们的手里有着对公众利益至关紧要的信息。我们有最出色的记者,有足够的能力来判断什么对国家是危险的,什么是不危险的。这个问题涉及新闻自由,发表五角大楼文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发表,就会显得好象我们不支持纽约时报。坚持报纸有发表权利的唯一办法就是发表。
 第二天,星期五,华盛顿邮报发表通栏大标题是:五角大楼文件披露美国在54年企图推迟越南选举。
华盛顿邮报在星期五开始刊登五角大楼文件的报道,动作不可谓不快。在纽约时报掀起不大不小的波动。总编罗森塔尔后来回忆说:我象一个疯子一样地跳来跳去。他们的心情是双重的。一方面,他们毕竟是率先报道五角大楼文件,他们为此而骄傲,现在法庭禁止他们继续刊登,华盛顿邮报的报道等于是在为他们伸张正义;另一方面,华盛顿邮报是他们的竞争老对手,他们现在眼睁睁地看着对手要走到他们前面去了。
星期五下午三点,华盛顿邮报执行总编布莱德利接到了司法部副部长兰奎斯特的电话。电话是传达司法部长的通知,其内容和语句一字不差地重复了几天前司法部给纽约时报的电报。布莱德利回答说:我相信,你一定理解,我不得不恭敬地拒绝你的要求。
下午5点,代表政府的司法部七个律师步入联邦法院书记室,递呈了对华盛顿邮报的指控,当天,法官格赛尔宣布:美国的历史支持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完全彻底的新闻自由。他批评司法部误用了反间谍法,因为反间谍法的本意从来也不是要提供一种对新闻界实行预检的标准。他指出,法庭没有看到有任何证据证明发表这些文件会危及国家安全。
就在星期五这紧张的一天,纽约的联邦法庭里,法官古尔芬的法庭从早到晚在为纽约时报案听证。纽约时报的律师比盖尔就指出,华盛顿邮报也开始刊登类似的报道,局面已经有了重要的变化,继续禁止纽约时报发表已经没有意义了。
纽约时报的华盛顿分部主任福兰克尔指出,如果绝对不能使用政府规定的秘密,那么民众就得不到他们想知情的外交、军事和政治报道,我们的政府和人民之间就不会有一个成熟的交流系统。他举了大量例子来证明,在美国的新闻报道中,记者极力地搜罗和报道所谓秘密,政府各部门,军队各军种,甚至总统和国会,都曾经有目的地透露秘密给新闻界。这是美国新闻业的正常作业环境。如果政府一标上秘密,新闻界就不能碰,一碰就要受法律制裁的话,美国的新闻业就不存在了,民众的知情权就名存实亡。
司法部代表西慕尔则强调,有国家就有机密,美国从一诞生就有机密,而保护这种机密是政府的责任。他引用了休斯大法官的尼尔标准,禁止报纸发表涉及军舰起航日期和目的地的新闻,而这就是机密,机密是存在的。
西慕尔批评法官古尔芬没有认真对待这一点,没有能够彻底检查五角大楼文件里的信息是不是可以发表。也就是说,批评法官没有彻底检查司法部提供的总共47卷五角大楼文件。
纽约时报的律师比盖尔递交了83页长的陈述,以及一份备忘录,用来证明在法官古尔芬的法庭上,政府方面的证人没有能够证明五角大楼文件里的任何部分是不可发表的。比盖尔引用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的话,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选择承担风险来保证表达不受禁止。纽约时报的陈述还在技术性的用词上做文章,说纽约时报并不拥有失窃的政府财产,它手里只有从不公开的途径得到的文件复印本。
西慕尔提出,政府方面愿意组成一个专题组用45天时间来检查五角大楼文件,以确定是什么是可以公开发表的,什么是不能公开发表的。然后,在法官的鼓励下,他提出了一个程序,说如果纽约时报要发表五角大楼文件,应该这样做:向国防部提出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的许可;或者发表文章敦促国防部将文件解密;或者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要求国防部递交特定文件给报社发表。
 华盛顿邮报和司法部在上诉法庭的陈述,双方的理由几乎和纽约的对阵一模一样。政府方面坚持,新闻界手里的文件是失窃的政府财产,而政府没有义务来证明什么是应该保密的。而华盛顿邮报方面则坚持,新闻界得到新闻,能不能发表,是不是会危及国家安全,由新闻界自己来判断,而不是政府方面说了就算。否则,政府方面大笔一挥,文件都盖上保密章,新闻自由就没有了,民众的知情权就被剥夺,而这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司法部代表格列斯沃特则坚持,政府方面也有权力来保护行政工作的完整性。他举了一系列例子来说明,并不是拿到东西就有权发表的。比如海明威失窃的手稿,如果你发表了那就是违反了版权法;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照片也不能随便发表。他也提出了政府方面的提议,给政府45天时间来决定什么是可以发表的,什么是不可以发表的。
经过两个小时的公开听证,法庭转入秘密听证,以听取涉及机密内容的证据。到晚上,华盛顿和纽约的联邦上诉法院不约而同作出继续延长禁制令到明天的决定。
几乎与此同时,司法部也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推翻华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6月25日,经由五位大法官提议,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将接受这两个上诉案,回答所有人都关心的新闻自由对国家安全的问题。
在这个具体冲突上,最集中地表现了,政府和报社对于民众知情权的理解有多么大的差距。看起来好象大家同意的原则是同一句话,危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是不应该公开发表的。然而对机密的判断,政府方面和媒体方面的着眼点完全不同:政府方面是,只要有可能是机密就一定是机密,只要有一部分是机密就全是机密,只要有一刻是机密就长久是机密;而媒体方面是从民众的眼睛来看的,只要民众知道了不会出大事儿的就不是机密,民众有权知道的就不是机密,需要保密的那一刻过了就不是机密。
      问题在于,所谓保密分类标准在政府体制中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只有弄清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理解民众和新闻界对这样的保密分类尽什么义务,受什么约束。
而政府部门的保密分类标准,从来也不是国会确立的,也没有经过法庭来鉴定判断是否合理。保密分类标准在历史上是通过总统行政命令确立的。
由于这种保密分类是行政分支的内部作业,不受其他两个政府分支的制约,很快就在行政分支的官僚权力机构里滋长成一种惯例性的规则,分类越来越广,越来越严,越来越官僚。人们为了避免负责任,为了自己的小算盘和种种难以避免的心态下,几乎把一切文件都列为保密。而且,这是一个方向的倾斜,工作人员互相之间只借鉴保密严的榜样,没有人会开先例放松标准。保密最过分的是军事系统和情报系统。国防部下属的军事人员,甚至不信任上级文官,不信任政府的律师,经常企图向他们保密。
比盖尔指出:新闻界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奇怪的互相依赖的关系,有时候合作有时候对抗,在以往历史上一直是这样。这种关系不是非常清晰有秩序的,没有成文的游戏规则,甚至没有明确的规则,这方或那方常常会不满意。而在这种双边关系中,政府是强大的,而新闻界只有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证的力量。要保持这两者的平衡是不容易的。对新闻界的压制和削弱,最终必然伤害到宪法第一修正案。
6月30日最高法院6比3宣布它的裁决。首席大法官伯格简短地宣布了一个没有经过签署的最高法院命令,这是一个对新闻界有利的命令,宣布解除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的禁制令。
大法官斯图尔特的意见,表达了最高法院在预先约束新闻界这一点上的共同立场。他在意见书里列举了总统和行政分支的无可匹敌的强大权力,然后指出,唯一真正能够对这样强大的行政有所约束的是,经过启蒙的,获得充分信息的公民大众,只有获得充分信息的持批评态度的大众意见,能够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体系。所以,警觉的、无所不晓的、自由的新闻界本身,对实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最为重要的。他说,没有一个自由的、获得了充分信息的新闻界,就不可能有脱离蒙昧的人民。对于政府行政机构的保密措施,政府机构有责任考虑必要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分类,这种措施和分类应该有道德的、政治的和实际的考虑,但是不能变成为了自己而过度保密。他警告说,样样都保密就等于什么也不保密。
.布莱克大法官: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的禁制令,每拖延一秒钟都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他说,国父们在宪法里建立的新闻自由,其目的是为被统治者服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他说,只有一个自由的,不受约束的新闻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瞒。他说,国家安全这个词过于宽泛,过于模糊,是不能进入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基础的法律的。以牺牲代议制政府知情权为代价来保护军事和外交秘密,这种做法不会为我们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
大法官道格拉斯:国父们确立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为了防止有权势的人,利用早期反颠覆、反诽谤的法律来惩罚信息的传播。他说:政府内部的秘密性,本质上是反民主的,是在维护官僚系统的过错。对公共议题的公开讨论和争辩,对我们国家的健康,至关重要。
大法官布伦南: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发出的临时禁制令就是错误的。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政府必须证明,发表这样的新闻将不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即地造成灾难,相当于使已经在海上的船只遭遇灭顶,否则,就没有理由发出禁制令,即使是临时的禁制令。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都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大法官哈兰,布莱克门和首席大法官伯格投票反对最高法院多数意见。他们说,最高法院处理此案的时间太急促,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自由的保障不是绝对的。
在华盛顿邮报新闻室,等待最高法院公布裁决的时候,办公室一片寂静。只看到总编室的编辑帕特森从电报室冲出来,跳上桌子,向同事们大喊:我们赢了!顿时一片欢呼。编辑们记者们眉开眼笑地互相偿付这几天为此打赌的赌金。华盛顿邮报发行人格兰汉姆发表了一个公开声明:我们无限感激,不仅是为了报纸,也是为了政府,为了有一个好政府,为了民众有知的权利。
五角大楼秘密文件一案是以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为代表的报纸业的胜利而告终的,并且成为一个里程碑案件,为此后报纸和政府在谁决定新闻的争议上制定了游戏规则:保密是政府行政机构内部自己的作业程序,如果你认为某个信息需要保密,那就管住自己的工作人员,管住自己的文件,不要泄漏;报纸媒体一旦得到信息,就由报纸媒体自己来判断,是不是危及国家安全,是不是应该发表。新闻自由是媒体的特权,国家安全却不是政府的垄断。媒体有权自己来判断新闻,并且保护新闻来源。
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以后,司法部唯一还能够做的是惩罚艾尔斯伯格,因为艾尔斯伯格是明知故犯地违反了作为国防部雇员承诺遵守的保密规定,把不能泄漏,不能复制的政府秘密文件复制多份,未经允许交给了国防部之外的人。联邦大陪审团同意起诉艾尔斯伯格犯下了偷盗罪和共谋罪。
白宫建立了一个调查泄密的专门机构小组,这个小组在企图给艾尔斯伯格找茬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夜闯艾尔斯伯格的精神科医生办公室,企图窃取艾尔斯伯格的病历。这些不正当行为在后来被曝光,法庭认定政府有不正当行为企图迫害平民,从而驳回了对艾尔斯伯格的指控,艾尔斯伯格从而逃过了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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