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纳诉纽约案-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在美国,长久以来一项“获胜的信念”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凭借其财产做他们想做的事情。
19世纪最后20多年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镀金时代”,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弱肉强食,资本权力几乎决定了一切。
在劳资关系中,这一思想就表现为:老板深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其雇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工作报酬,不受任何外来干预和限制,雇员要么接受,要么就滚蛋,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契约至上和财产神圣成为老板们的金科玉律,不可侵犯。
当时,经过工人们的艰苦斗争,纽约州终于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面包房老板让雇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
1905年一个叫洛克纳的老板第二次违反这一法律时,法院对他处以50美元的罚金。洛克纳不服,最终把这个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洛克纳的辩护律师声称:纽约州的这项立法偏袒工人,损害老板,因此违反了宪法中“平等保护条款”;而且,宪法修正案也禁止各州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因此,这一带有偏向的立法剥夺了洛克纳与其工人们签定契约的自由,因而也就等于剥夺了洛克纳处置其财产的权利。
斯宾塞认为:政府应给商业活动充份的自由空间,社会本身会起到最好的调节作用,政府根本无需也不能干预经济生活。因此,经过激烈的辩论,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原告洛克纳胜诉。
法官佩卡姆宣布了多数意见:没有理由认为,面包房工人作为一个阶层,在智力和能力上与其他行业或作体力工作的人不一样;没有理由认为,缺少了州政府卵翼保护、以及对他们独立的判断和行动能力的干预,他们就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照顾自己。
在任何意义上,他们都不是政府的监护对象。因此,纽约州政府没有合理的理由以保护健康为借口,通过规定面包房的工作时间来干涉个人的自由和自由签订契约的权利。
美国的缔造者所建立的政府是一个权力受到限制、无权干涉私有财产的政府,它不会干预人们出卖自己的技术、开办自己的工厂或管理自己雇员的自由。人们的商业行为完全是根据自然权利所拥有的私人领域。
法官戴维•布鲁尔曾经有过极端的表述:对我来说,把政府视为家长的理论荒诞不经。
然而霍姆斯和哈伦等四位法官持异议,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洛克纳并非被剥夺了自己的财产,他仍然拥有着自己的面包房。他强调,宪法解释不能从属于某种特殊的经济理论,即宪法并不贯彻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
宪法并非旨在体现某一种特别的经济理论:或是家长制,或是公民与国家有机体关系论,或是自由放任。它是为拥有根本不同思想观念的人制定的,当我们意外地发现某些观点是自然的和熟悉的,或者是令人诧异和震撼时,它们都不应该决定我们对包含这些观念的法律是否与美国宪法冲突的判断。
霍姆斯在法律上否认“绝对自由”的存在,坚持纽约州的立法反应了大多数人的意愿,并且是符合宪法准则的。
一直到1935年,判决洛克纳案的大多数法官已经不在,霍姆斯也已经辞职,接替他的是卡多佐,是一个法律演进理论家,其他还有犹太人布兰代斯,他给法律思想增添了新的事实视角,被称为布兰代斯摘要为人们所记住。
1935年5月,帕里什因被旅馆解雇,帕里什和她的丈夫把旅馆告上法院,理由是华盛顿州有关法律规定女工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35美分,最低周薪是14美元50美分,而她在旅馆工资算下来每小时只有25美分,周薪不到10美元,因此,旅馆共欠她工资216美元19美分。
旅馆的辩护律师声称,帕里什起诉的根据——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法》违反宪法,因此没有约束力。
华盛顿州法院判帕里什胜诉,旅馆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1937年3月,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支持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法。
休斯代表法院宣读了多数意见,他们终于接受了霍姆斯早在1905年就提出的观点:契约自由并非没有限制。
“什么是自由?”休斯问道,然后指出:“宪法没有提到契约自由。它谈到自由,而且谈到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禁止剥夺自由。在谈到这一禁止时,宪法并没有承认绝对和不能控制的自由。
自由在其发展阶段中有自己的历史和联系,但是,受到保护的自由是一种社会组织中的自由,它要求法律保护来反对邪恶,后者威胁到民众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祉,因此,宪法之下的自由必定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为保护公众利益所采取的管理、而且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话,这一管理就是正当程序。”
接着,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政府不仅可以管理州际贸易,而且也可以管理那些影响州际贸易的活动,诸如工人组织工会的活动。
它进一步指出,组织和选择自己的代表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是雇员的一项基本权利”,“阻止这一权利自由行使的歧视和强制……都是有关立法机关谴责的合适对象”。这一裁决实际上是承认立法部门的优势地位,彻底结束了洛克纳时代。这也是美国劳工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获得的最有影响的一次胜利,为建立可以与资方对抗的强大工会奠定了结实的法律基础。
在法律上唯一绝对的就是没有绝对的东西,而法律最大的敌人就是绝对性。法律不能阻碍共同体中很重要一部分人希望进行的的社会实验,决定什么措施对创立经济和其他问题是必要的这一责任,属于人民和他们选举出来的代表,而不是法官。
人类思维的运用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如果有比其他任何宪法原则更有必要信守的原则的话,那就是自由思想的原则。
言论自由是其他自由观念的基础,那些统治者常常试图以各种的形式表达自由的愿望,并且扫荡所有的反对,他们忘记了时间也会颠覆他们的战斗信念,并且政府自身也是一个实验过程,宪法也是一项实验,就像所有的生命都是一项实验一样,要使实验成功,必须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换才会更好地实现最终可取的善。
如果我们的法律在国家最严重的危机面前轰然倒塌的话,那不完全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法治的根基必须比形式的基本文件以及执行基本文件的法院判决要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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