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劳动纠纷  
索赔双倍工资 勿超一年时效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2/11 15:55:00

     赵某被一家服装厂录取从事制版工作。出于考察赵某的目的,服装厂并没有按照规定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赵某提出与服装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合同一年后,赵某离职,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入职后至离职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其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遭到仲裁委驳回。

  ■职工:

  入职一年才签合同

  要求赔偿

  赵某是一名服装制版师,2008年5月起入职北京某服装厂,担任技术部样本师。赵某告诉记者:“到厂里上班时,厂里没有跟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理口头答应我工资一个月12000元,直到离职时从没如数发放过工资,每个月只发了6500元,刚开始说是试用期还没有过,后来干脆就不对此作解释了。”

  赵某说,他从2008年5月入职,一直干到2009年9月,一年零五个月过去了,服装厂一直没有跟他签合同的意思,他就主动找到负责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赵某告诉记者,“经理刚开始说他考虑一下,后来经过再三催促,终于同意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我签完字后,两份合同就都被他们收走了,我至今也没有拿到合同,所以我认为这份合同根本不能算数。”

  ■企业:

  合同丢失早已告知

  索赔无据

  2010年10月,赵某在跟服装厂签订完无固定期合同一年后,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厂支付自入职到其离职的工资损失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余万元。

  对于赵某的诉求,服装厂辩称,公司与赵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后来劳动合同丢失,并且劳动合同丢失一事早已告知赵某。2009年7月,公司各级领导曾与赵某面谈,告知其劳动合同丢失一事,因此赵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服装厂称, 2009年9月,公司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此时赵某就其之前合同丢失或者未签订一事遭受损害应已知晓。但是赵某在以上时间均未提出双倍工资补偿事宜,今于2010年10月9日诉诸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

  仲裁时效仅一年

  应早主张

  仲裁委审理查明后认为,赵某于2008年5月与服装厂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没对此表示异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赵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2000元,服装厂不予认可,赵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其此项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仲裁员韩向琴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赵某虽然是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两个月就提出仲裁,但是由于他请求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赵某在2009年9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时,应已知晓此前未签合同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在此时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本报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入职公司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求单位及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外,对于从入职之日起未签合同的部分权益,应尽早通过合法途径主张,以免错过时效。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重疾险投保须防四大误区
下一篇: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账户开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
·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可以...
· 用人单位不移转职工档案,仲裁委是...
· 迫于压力?深圳富士康再加薪
· 香河县建设局清欠办农民工讨薪
· 律师总结:劳动纠纷中疑难杂症36...
· 打劳动官司找劳动人事仲裁委
· 特殊劳动群体的特殊困境
· 企业用工未签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
·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合同效力认定...
· 单位违法解约 赔偿或履行合同劳动...
· 山东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
·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是否...
·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法律问答...
· 劳动合同样本
· 培训费违约金十大知识点详解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之企业...
· 经未成人及其父母同意,能使用童工...
·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者能获得...
· 劳动合同中禁止约定的条款
· 劳动者应树立证据意识:让维权的质...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