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鸭王烤鸭店,因其料理精细、食物精美而深受广大食客的好评。上海也有一家鸭王,曾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等多项荣誉称号。上海鸭王委托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鸭王商标,并核准注册。为此,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以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关于鸭王商标异议的复审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对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9月5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2000年12月,北京鸭王曾申请注册鸭王商标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申请。第三人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亦被以同样理由驳回。
上海淮海全聚德于2003年1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鸭王虽对指定服务具有一定叙述性,但尚不属行业的通用术语,且经过多年使用及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北京鸭王对此提出异议,于2005年5月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上海淮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是对北京鸭王的模仿和抄袭,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于2006年5月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淮海全聚德不服,于2006年6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遂裁定对上海淮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鸭王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鸭王原告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称,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上海淮海全聚德的关联公司是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鸭王一直将鸭王作为其公司的商号和商标持续使用,早于上海鸭王五年之久。而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虽注册在上海,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来自北京,系北京全聚德的加盟商,而北京鸭王与全聚德是相同经营领域的竞争关系。上海鸭王在其开业之初故意进行模糊宣传,误导公众,刻意使用与北京鸭王广告相似的内容,突出使用与北京鸭王商标近似的字体,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北京鸭王的上海分店,纯属搭便车的行为。
上海淮海全聚德称,其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是受其关联企业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而申请注册的。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为上海鸭王。上海鸭王成立于2002年,成立后即使用鸭王商标并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上海鸭王多次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中国餐饮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餐饮市场著名品牌,中国十佳酒家等荣誉,使得鸭王已经成为深入人心的餐饮品牌。北京鸭王虽然在先使用了鸭王标志,但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且其使用的鸭王标志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要求,在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上的影响极为有限,尤其是在上海鸭王的所在地并未形成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商评委则认为,北京鸭王的宣传使用范围绝大部分限于北京地区,考虑到餐馆服务行业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北京鸭王没有能够提供其使用鸭王作为商号的影响力及于第三人的有力证据,且亦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鸭王商标。
法庭未当庭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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