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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类型及其合理性判断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2/13 12:48:00

一、           保密措施的类型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前者主要是指企业规章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后者主要是指企业采取的为防止商业秘密泄漏的物理措施。对保密措施的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订的法规、规章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深圳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等。以上文件中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常见的几种保密措施。
综合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我国司法实践,保密措施可以有以下几种类型:(1)签订保密协议,包括与员工签订也包括与客户或来访者签订;(2)制订保密规定;(3)签订竞业禁止协议;(4)对相关人员提出保密要求;(5)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6)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7)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遮挡等防范措施;(8)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9)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
上述保密措施中,(1)-(5)属于软件措施,(6)-(9)属于硬件措施。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采取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保密措施。当然,企业实施的保密措施越多,商业秘密泄漏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法院认定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另外,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并不限于以上九种行为,企业为防止商业秘密泄漏而采取的各种合理措施都可以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由此可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并非要做到天衣无缝,只要做到“合理”即可。所谓合理是指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与该信息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这种标准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只能在个案中综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对于密级较低的信息,在上面加盖“保密”字样,并告知相关人员不得泄漏即可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对于密级较高、商业价值巨大、极易被窃取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若仅仅采取上述措施,恐难认定为合理,而应当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例如:将信息材料放入保险箱、对信息设置密码等等。若此时,某人通过安装窃听器或远距离拍摄等方式获知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可以认为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权利人对上述行为的发生无法事先预见,要求权利人对保密做到连一只苍蝇都飞不进来,未免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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