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
(表一)
代表机构名称:
计算机代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外国企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在京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作为代表机构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的正式文件。
2、本表由代表机构按规定据实填写,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
3、本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4、本表共两份,一律用中文填写,经税务机关受理人签字后,表一由代表机构保存,表二由税务机关留存。
5、“总机构情况”中“总机构”是指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
6、“总机构类型”应根据总机构实际情况按以下类型填写序号:
(1)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
(2)各类从事贸易(包括代理贸易和自营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
(3)广告公司
(4)旅游公司
(5)集团或控股公司
(6)银行金融机构
(7)运输企业
(8)生产型企业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
(10)其他
7、“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确认情况”中由代表机构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自身业务活动情况在确认的“纳税方法”对应的“选项”栏次中打“√”。
8、本表“声明”由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签名,如首席代表无法签名,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同时附授权证明。
9、税务机关受理人负责核对资料是否齐全、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一致;受理时间为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报送资料的时间。
代表机构情况 |
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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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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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籍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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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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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界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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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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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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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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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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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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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情况 |
总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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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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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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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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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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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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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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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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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其他地区设立代表机构情况 |
代表机构名称 |
地址及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纳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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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情况 |
代理机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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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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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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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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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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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信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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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确认情况 |
纳税方法 |
代表机构业务性质 |
选项(√) |
按季据实
申报纳税 |
1.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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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 |
2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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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时据实申报纳税 |
3.除上述所列代表机构外,从事各项应税业务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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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税 |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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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我代表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代表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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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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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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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
(表二)
代表机构名称:
计算机代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外国企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在京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作为代表机构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的正式文件。
2、本表由代表机构按规定据实填写,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
3、本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4、本表共两份,一律用中文填写,经税务机关受理人签字后,表一由代表机构保存,表二由税务机关留存。
5、“总机构情况”中“总机构”是指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
6、“总机构类型”应根据总机构实际情况按以下类型填写序号:
(1)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
(2)各类从事贸易(包括代理贸易和自营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
(3)广告公司
(4)旅游公司
(5)集团或控股公司
(6)银行金融机构
(7)运输企业
(8)生产型企业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
(10)其他
7、“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确认情况”中由代表机构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自身业务活动情况在确认的“纳税方法”对应的“选项”栏次中打“√”。
8、本表“声明”由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签名,如首席代表无法签名,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同时附授权证明。
9、税务机关受理人负责核对资料是否齐全、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一致;受理时间为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报送资料的时间。
代表机构情况 |
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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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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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籍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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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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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界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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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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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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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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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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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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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情况 |
总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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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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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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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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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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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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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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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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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其他地区设立代表机构情况 |
代表机构名称 |
地址及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纳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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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情况 |
代理机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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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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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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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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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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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信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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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确认情况 |
纳税方法 |
代表机构业务性质 |
选项(√) |
按季据实
申报纳税 |
1.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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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 |
2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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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时据实申报纳税 |
3.除上述所列代表机构外,从事各项应税业务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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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税 |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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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我代表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代表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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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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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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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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