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国家认定税收居民的标准
1. 美国。
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者,即成为美国税收上的自然人居民:
1) 具有美国国籍的自然人,即美国公民。
2) 持有绿卡的外国人。
3) 在美国居留183天的外国人。居留183天是指当年及过去两年的时间内在美国累计居留达183天,其中当年至少在美国居留31天。“累计”的计算公式是:当年居留天数+上年居留天数×1/3+上上一年居留天数×1/6。比如王某2005年在美国居留124天,2004年居留120天,2003年居留120天,则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为:124+120×1/3+120×1/6=184天。那么王某就是美国税收的居民纳税人。
2. 澳大利亚
1) 在澳大利亚有长期居所。
2) 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
3. 意大利
1) 在意大利有居民户口登记。
2) 在意大利有经济利益中心。
3) 一年中在意大利停留达183天。
4) 居住在国外,但为意大利国家机构和公营单位服务。
4. 巴西(不覆盖全部标准)
1) 在巴西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2) 已经取得长期居住签证,并愿意成为巴西居民的外国人。
5. 英国(不覆盖全部标准)
1) 凡在英国用于住宅,并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者。
2) 一个纳税年度在英国居住6个月以上。
3) 习惯和实际逗留的人。具体是指他在连续4年每年在英国逗留91天以上或平均逗留91天以上,从第5年起成为英国纳税居民。如果从一开始他就有意图成为英国居民,在从一开始就视为英国纳税居民。
6. 印度(不覆盖全部标准)
1) 某一纳税年度在印度停留182天以上者。
2) 该年度在印度至少停留了60天而在以前4个年度中在印度停留了365天或365天以上的人。
7. 中国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
1) 中国首先采取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 居所+居住时间标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不过,中国并不对成为纳税居民的来自全球的收入一概立即征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五年以内对来自境外的收入不全部征税,从第六年才开始全部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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