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对何人征税,征何种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税有基于国家主权的自主决定的权力。这就是税收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分为属人性质和属地性质。
属人性质税收管辖权即从人课税,就是国家根据税收居所联系对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和财产价值予以征税。对于纳税人来说,他不仅要对来自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还要就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其所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换言之,纳税人对居住国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就其来自全球的收入和财产都要在这个国家纳税。因此,一个国家以何种标准判断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是本国的纳税居民,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张先生有中国国籍,又有美国的绿卡,那么他从中国获得的利息是否要在美国交税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牵涉到了中国和美国两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如果张先生也被认为是美国的纳税居民,显然要就这一笔来自中国的利息收入向美国政府纳税的,否则就不需要。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一下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问题。
归纳起来各个国家采用的标准有如下几个,多数国家兼采几个标准。
1. 住所标准,是指一国境内拥有住所的自然人或个人,就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一般认为,住所是一个自然人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的居住场所,常与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拥有住宅地、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配偶及家庭所在地等因素相联系。英国对住所的认定采取主观标准,一个判例指出,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其永久性住处所在地,是当他没有理由停留在其他地方时所要返回的住处。
2. 居所标准。居所与住所的区别在于,住所是自然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自然人因某种原因暂住或客居之地。这一标准很少单独使用,而是结合居住时间标准来判断。
3. 居住时间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自然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完全取决于他在一国境内实际停留的时间,并不考虑他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有住宅或财产等因素。相比住所和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更能反映自然人与居住国之间的实际经济联系,对自然人在一国境内的停留时间可以通过出入境登记管理具体掌握,比较容易判断,而且标准固定。对于自然人来说,在熟悉掌握各国的居住时间标准后,可以通过合法的出入境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对于实际停留时间长短的规定,各国各不相同。具体见下文。
4. 国籍标准。据此,凡具有本国国籍,不论其居住何处,也不论其与本国是否存在实际经济利益关系,都是本国税收上的居民。这一标准很少国家采纳。因为它只考虑国籍这一个因素,对于财产的来源地和自然人的经济活动中心地等都不予考虑,很容易与其他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不过美国仍然坚持这一标准。
5. 意愿标准。一个自然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的意图,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比如美国在1984年税收改革法案实施以后,将绿卡持有者在税收上视为居民,即使该外国人不在美国居住,从其获得绿卡的次年就为美国的税收居民。因为持有绿卡这一行为本身说明该自然人有在美国长期居住的愿望。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本文开始提出的问题的答案了。张先生既然是美国的绿卡持有人,那么他就是美国的税收居民,应就在美国境内外所有的所得都向美国政府纳税。所以他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也应该向美国政府纳税。同时,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这笔利息也会在中国境内交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利息税。当然,最终张先生应该交纳的税款是多少,是否可以抵免,还要根据两国之间的协定以及共同参加的公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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