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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据的概念和汇票的缮制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7/2 13:22:00

 金融票据的概述
一 含义
     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 性质:
        1设权性 金融票据的权利因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2无因性 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务债权关系
        3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4流通性
        5提示性 持票人只有先经过付款人的提示才能获得票据所载的金额。
        6可追索性
案例:
     甲国的A公司向乙国的B公司进口了价值1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10 万美元,有两种方法:
   1 直接支付现金
   2 通过签发票据付款,(如签发汇票),由于直接支付现金不方便,便以商定以汇票支付,于是A公司命令C 在见票时立即向B公司支付10万美元。
三 功能:
       1 汇兑功能
       2 支付功能
       3 信用功能
四  票据法
1 定义: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调整对象: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等
3 票据法系:英美票据法系 大陆票据法系
 汇票
一 概述
  1 含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drawer 即签发票据的人;
付款人,drawee 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持票人或收款人,holder 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3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还把付款日期、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也作为汇票必要项目
按照各国的票据法,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付款人有权拒付
二 汇票的种类
1 光票和跟单汇票
2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又包括:指定日期付款,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3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4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三 汇票的使用:
       1 出票
       2 提示:提示付款;提示承兑
       3 承兑
       4 付款
       5 背书:限制性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6 拒付
 四 汇票的缮制
案例:
        华信贸易有限公司huaxin trading co.,ltd ,1998年3月,公司业务员从报纸上看到加拿大一公司求购中国的瓷器,该公司是JAMES BROWN&SONS CORP。公司业务员经过与JBS CORP的联系, JBS CORP看上了HX系列瓷器的四个型号,签订合同后,1998年4月8日,华信公司收到了JBS CORP通过加拿大皇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议付行是上海AJ金融公司。货物通过COSCO运输。1998年4月27日,华信贸易有限公司据此信用证开立SHHXFP98167号汇票,要求加拿大皇家银行见票后无条件付款给上海AJ金融公司指定的收款人。
问第一份/联汇票的格式?
 本票
一 含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二 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1)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2)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3)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
(4)本票在任何条件下,出票人都是主要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要债务人。
(5)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汇票可以开出一套,即一式二份
三 本票的类型:
       1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2 记名本票和指示性本票
       3 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四 本票的内容及缮制
     根据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的项目有:本票字样,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还把付款地点、出票地点、付款期限也作为本票必要项目
支票
一含义 :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 
二 特点:
     1 支票都需要写明“即期”字样,如没有写明,仍视为见票即付。
     2 签发支票时,出票人在银行如果没有存款或支票金额超过存款额,这就是空头支票。
     3支票是一张特别的汇票,即一张开给银行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的汇票。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与汇票的区别是(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4 划线支票:即收款人只能在银行领取帐款后再记入收款人的帐户。
四   必要内容包括:
支票字样
出票日期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出票人签章
除必要项目外,收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都是支票的重要内容
五  缮制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
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
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
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
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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