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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件
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 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即索赔人必 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向保险 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 保险利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 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按照国外的 通常做法,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出 险时并不要求该保险利益继续存 在;财产保险合同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但要求 出险时报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选出口企业在 长途运输过程中,常会碰到各种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发各种各样 的损失;或是碰到一些事故如货物 的渗漏、破碎、被盗窃等引来的损 失。如何通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 险,将这些不可预测的、随时有可能 发生的不定损失以保险费的方式固 定下来呢?
某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 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 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 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 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 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 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 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 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 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 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广 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 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 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 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 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卖 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其损失。法院判决其败诉。
本案例是一则国际货物运输保 险的纠纷,可以看出如果卖方能够 熟知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规则,正 确选择和运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那么当风险发生时,通过获得保险 公司的赔偿就能够避免戒降低这种损失。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如 何正确选择货物运输保险是专业性 较强的工作。投保时必须综合考虑 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到合理、有 利,防风险隐患于未然:
明确索赔条件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 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 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 持有人;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 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货 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 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 的。
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 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 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 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 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 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 则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 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 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 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 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 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 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 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 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 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 公司是本案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 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 舷之前,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 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险 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 "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 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 公司索赔。
那怎样做呢?卖方代买方办保 险,货物装船后背书给买方。这样装 船前卖方可索赔,装船后买方可索 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