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在我国民用系统试行“负责运输制”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相结合的新的经济补偿方法,使参加保险的货物在空运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以利于生产发展和经济稳定。向民航部门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其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到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装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提不着货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保险公司赔偿(投保鲜活货物腐烂、死亡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还承担鲜活货物腐烂、死亡赔偿责任)。
二、保险标的范围
(一)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二)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四、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的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索赔手续
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发现受损,应在三日内(鲜活货物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供货运单、保险凭证、购货发票、货运事故记录、损失清单以及为救护保险货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单据,来申请索赔。如果发生争议,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院处理。
六、本条款的解释权属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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