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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文书  
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2:10:00

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制作依据】
    本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时使用。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所谓缓交,是指诉讼费用暂时难以支付时,将交费日期延后。所谓减交,是指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谓免交,是指免去全部应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即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人,必须是具备诉讼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其他人则无权提出。
    第二,必须是确有困难。所谓困难,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力和条件交纳,或者没有全部交纳的能力或条件,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交纳确有困难。
    第三,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申请的形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以入卷备查。也可采取口头形式,由人民法院记入诉讼笔录。
    第四,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作出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反之,则应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的决定。
    符合上述条件,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诉讼费用的减交与免交,事实上是让国家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因此,仍然属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的问题。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自然人,由于经济上确有困难而无力全部负担,可以申请减交。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用的减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减交的人是自然人(公民),法人(包括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则不能申请减交;二是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且这种困难不是暂时的,暂时困难只能申请缓交;三是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可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口头申请应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诉讼费用的免交
    诉讼费用的免交分法定免交和申请免交。
    1.法定免交。法定免交是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行政诉讼的实际,行政诉讼中的以下三种案件应当免交:
    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提审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并进行再审的案件。这种错误是由法院自身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故不应由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原判被撤销或改变后,诉讼费用亦应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一并改判。原来没有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再审或提审改判的,不再收取诉讼费用。
    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提起的诉讼案件,即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类案件属于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原告经济上一般比较困难,生活没有保障,不宜收取诉讼费用。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从审判实践来看,以下案件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再行上诉的,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告诉申诉庭或接待室处理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等等。
    2.申请免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免交。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文书样式】
缓(或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
    案由和要求: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缓交(或者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如系起诉方在立案的同时,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可用上述写法,也可采用信函式的写法。即在标题的左下方,顶格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尾部的致送用语则略去。
    2.由和要求。
    这部分因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而有区别。如系起诉方提出申请,案由部分则省略,如系败诉方提出申请,应写明在何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由自己负担,因经济方面确有困难,要求缓交、减交、免交。
    该部分文字上力求简要,点到为止。
    3.申请理由。
    应具体、全面地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事实情况写出来。要围绕经济上“确有困难”这个法定条件来写。现实中,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或者因水灾造成困难;或者因火灾造成困难;或者因风暴、地震等造成困难;或者因瘟疫、病情造成困难;或者因旱灾、虫灾造成农业欠收、生活困难,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都可以作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理由。
    写申请理由一定要合法。不能把因赌博造成的经济困难、非法经营蚀本造成的经济困难等,作为理由提出来,这就是说,交纳诉讼费用是否“确有困难”,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申请人在理由部分所述主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所举证据不单列,随写事实,随用括号加以注明。
    三、尾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所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如采用信函式,致送用语不写),分二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在正文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或盖章。
    3.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
    4.附项。如果有某些证据需要同时提供,则应在附项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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