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制作依据】
本申请书样式供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从受理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客观原因,使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转移、损毁、灭失,造成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从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强制措施,这对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是有积极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贯彻意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全部履行,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财物所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在子防止有争议的财物被处分或者自然灭失,它对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切实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可能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或者客观原因,使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所谓主观原因,是指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对有争议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财物,采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者变卖等办法,致使人民法院后来作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所谓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所争议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因气温变化、风雨侵蚀等自然原因而发生变质、腐烂等自然灭失的可能,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以保存该物品的价款。
第二,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单纯是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之诉或者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没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会产生财产保全问题。
财产保全申请书使用时应注意:
(一)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在案件立案后,或者在法庭起诉的同时采取。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限定在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范围内,也不要超过全部诉讼请求的价额范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就保全什么;保全的价额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三)对方当事人必须有故意损毁诉讼标的物的行为,或者预见到客观情况的变化,诉讼标的物有损毁、灭失的可能,将会产生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后果,致使申请人蒙受财产损失。
(四)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拒绝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财产保全的申请。
【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写明“财产保全申请书”字样。
二、正文
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请求事项,即请求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或责令对方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3.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何单位因什么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
然后写请求保全的原因。写明标的物长期放置将会发生的结果(或后果)。如,或者因对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将使标的物损毁、灭失、腐烂变质,等等。原因应具体详明。
4,担保责任。申请人应承担因采取保全措施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财产担保,尽管这种经济损失最终要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诉讼保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并且实际出具财产的保证。
三、尾部
申请人签名盖章。如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写明单位名称外,还应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注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