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诉讼申请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行政案件中第三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请求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参加诉讼的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不能书写,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由人民法院制作诉讼笔录,作为参加诉讼的根据。
通过申请参加诉讼,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人民法院办案角度看,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讼累,减少人力、物力损失。从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上看,对防止人民法院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判有着积极意义。
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建立第三人制度的根据均在于:
第一,根据公正程序规则,如果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将要涉及或影响某一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那么应当给其“听证”的机会,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如果第三人没有机会参与诉讼过程,将很可能产生以下情况:(1)由于没有第三人的参加,原被告双方可能在诉讼中牺牲第三人的利益;(2)由于诉讼是在第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原、被告双方就一般情况而论只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这样就可能使法院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3)由于没有第三人的参加,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可能发生不利于第三人的情况。此外,在很多情况下,判决的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其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无权提起上诉,更难于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其被损害的权益将无法被补救。
第二,如果一个利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一个生效判决的影响,要救济该利害关系人被损害的权益,只有通过新的诉讼过程使该判决无效,与其这样,还不如让该利害关系人在影响其权益的判决作出之前就参加到诉讼中来。
第三,如果一个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律要弄清案件事实,就不能不将其作为证人。然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是证人区别于当事人的基本特点,只就法院对该“证言”的效力认定来说,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难题。而且,对于该公民来说,由于其“诉讼角色”是证人,因而在诉讼中既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反驳于己不利的陈述或证据,而只能提供证言或消极地回答别人询问。一旦法院作出于己不利的裁判,也无权提起上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具有第三人资格: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获得权利,减少某种义务,或者使其丧失某种权利,增加某种义务,或者对其权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这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其曾到过现场,亲眼见到或亲耳听到过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事实,或者其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或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其他关系,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
“有利害关系”一般指“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变化的直接原因是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曾受到过具体行政行为某种影响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联系,这种间接关系通常不足以使相应个人、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这一要求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但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可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第三人资格。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具有第三人资格的人,只有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才可成为实际诉讼的第三人。如其本人不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即不能成为实际诉讼的第三人和取得诉讼第三人的实际资格。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实际中,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个人、组织大致包括下述六类:
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外,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科处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未起诉,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未起诉,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也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其权益受到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科处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其权益受到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发放许可证,批准建房用地等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未起诉,其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对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既涉及或影响直接相对人权益,又涉及或影响非直接相对人的其他人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对之不服,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行为涉及或影响权益的其他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依职权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或有关赔偿、补偿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非行政机关因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只能由行政机关一方作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如其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进行赔偿,且非行政机关组织一方对之负有责任或可能负有责任,人民法院可通知其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告或被告某些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其中对于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其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
【文书样式】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目的: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参加诉讼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是律师的,写明姓名,职业。
2.申请目的。写明“参加诉讼”。
3.申请理由。这是奉文书的关键部分。要将为什么申请参加诉讼的道理说清楚。在表述层次上,可作如下划分:
第一层次,在何人所诉的何案件中,何方面的问题涉及自己的声誉和利害。这是申请参加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三人自己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也不愿涉讼。但当其他诉讼当事人所述案件事实,所争讼的诉讼标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自己有权作出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未追加的情况下,第三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请。这一层次的内容,必须先提出来,为引出下文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第二层次,针对在诉讼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说明情况。所谓说明情况,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要用切实可靠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双方所诉争的问题与自己有关;或者有一定关系,在哪个方面有关系,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在论述中一定要实事求是,所摆事实要用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
第三层次,说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参加诉讼。在这个层次中,主要说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参加诉讼,不行使诉讼权利,则可能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参加诉讼。
三、尾部
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具体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