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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文书  
行政申诉状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2:15:00

行政申诉状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但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是独立的审判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属于二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原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此,当事人递送申诉书,虽然向哪一级人民法院递送无明确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哪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即向哪一级法院递送为好。
    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以变更判决、裁定的行为。申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就其性质而言,申诉仍是一种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与上诉不同,依法提起上诉,就能引起上诉程序的开始;  当事人提起的申请,只是要求原审或上级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复查,为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该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提供线索。申诉只是再审程序开始的一个来源,本身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上诉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申诉的对象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以后,第一审法院的原判决、裁定停止发生效力;而申诉期间则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在再审程序开始以后要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申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必须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可以提出申诉。
    2.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以上的任何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3.提出行政申诉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发现新事实、证据,随时可以提出。
    4.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书的同时,应附上原判决或者裁定书。一般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也可提交复印本。
    5.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之后,如果发现申诉不当,也可以自行撤回。
    6.在提交行政申诉的同时,可以同时提出暂行停止执行的申请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有理,可以裁定暂停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一般应由申诉人递交申诉状,并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籍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诉的目的(即申诉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提出申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制作行政申诉书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在具体制作行政申诉书之前,首要的是弄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错在哪里,为什么错,在记述事实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言之凿凿。在阐述理由时,一定要紧扣案件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绝不能把道听途说或者未经查证的传闻写进申诉书。
    (二)当事人的称谓要规范、准确。应写明当事人在原生效判决、裁定中的诉讼地位。不服判决、裁定是告法院,不需要把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入申请书的首部。当然,在行政申诉中肯定要牵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告法院审理不公,实际也是说对方胜诉不当。这些在申诉理由中说明即可。
    (三)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采取“两头压”的方法,最好不要作为违反诉讼程序提出申诉。行政诉讼案件属人民内部纠纷,往往诉讼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审判人员既批评这方,又批评那方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故意偏袒一方,就不是违反诉讼程序。
    当事人通过行政申诉书,不但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客观上能及时地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因此,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起到监督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达到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的目的。

【文书样式】
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行政申诉书”或“行政申诉状”。
    二、正文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诉人之后,应用括号注明申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原审属第一审程序的,注明是原告或者被告;原审属第二审程序的,注明是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在基本情况部分:申诉人是行政机关的,写明其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如果申诉人不只一个,则应依次将基本情况列明。
    2.案由。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个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具体行文可表述为:“申诉人    (姓名)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字第    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3.申诉请求。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后,经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再次审理,申诉人对所申诉的问题要求怎样解决。一般是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以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这部分应写得简明扼要,怎么要求的即怎么写,至于为什么这样要求,那是在理由部分阐述的内容,在此不必详述。
    4.申诉理由。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即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非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是没有证据,还是证据不足;是偏听偏信、袒护一方,还是工作上的疏忽大意造成;是对方当事人贿赂、引诱证人作伪证造成,还是执法人员徇私、徇情枉法、滥用职权所造成。总之,要用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千万不要用“想当然”来代替事实,更不能以“莫须有”的错误来指责人民法院,否则,申诉就会石沉大海,不会有结果。
    第二,适用法律有错误。一般地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不正确,不全面,则肯定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但有时也会出现其他情况,如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文,或者错误地理解了法律规定的原意等。不过,这样的情况很少出现,多数是因错误地认定了事实,引起错误地适用法律。在批驳人民法院错误地适用法律的时候,一般要首先驳正事实,然后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全文,用立法的原意和有关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来说明怎样适用法律方为准确、恰当。
    第三,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就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看,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况,有以下几种:①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如,对当事人申诉回避不予理睬;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不予接受;当事人要求传唤的证人不予传唤;不让当事人充分地陈述有关事实,等等。②当事人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批准。③出于袒护被诉方的目的,应当立案审理的案件而驳回起诉。④在审理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喋喋不休的发言不予制止,言听计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不断诘责,甚至终止其发言。⑤对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全部接受,视为“铁的证据”,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一概不予接受,视为“虚假的材料”,等等。人民法院如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了诉讼程序,就会导致出现错误的判决、裁定。在批驳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问题时,也要根据事实,依据法律。
    申诉理由部分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将事实和理由分开写;一种是夹叙夹议的方法。即一边叙述行政纠纷的事实,一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说理。不论是分开写还是合起来写,都应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三、尾部
    1.写明申诉书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时间。
    3.附项部分的内容,一般就注明本文书副本    份;书证一般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等。如果有新的证据,应一并附送。如果有证人,也应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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