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人权的跨学科审视
吴卫星
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类文明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和工业化的发展,全球规模的生态危机笼罩着我们人类和地球。这场生态危机构成了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挑战,迫使人类的伦理观念与法律制度发生变迁甚至革命。在这个宏大的时空背景下,环境人权的主张应时而出,成为一个时髦而又聚讼纷纭的议题。国外研究环境人权的论著之多,可谓汗牛充栋,目前被翻译成中文的专著只有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简·汉考克所著的《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该书系统地阐述了环境与人权之间的政治、伦理与法律关系,是一本对环境人权进行跨学科审视的力作,值得我国学术界重视和研读。
一、 环境保护的两种路径
面对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大致有两种认识进路。一是“义务本位论”,认为应当放弃现代法律中的权利本位思想,为法律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例如我国学者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环境承受能力的极限所造成的后果,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分配,即把有限的环境资源在人类广泛的欲求之间做“相持而长”的分配。这种资源分配不同于收益分配,它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义务,把体现义务精神的分配方法引入环境立法,必然导致环境法由传统的权利本位转变为义务本位。 [1]第二种观点主张采用权利的路径尤其是人权来保护环境,由Alan E.Boyle与 Michael R. Anderson编的论文集 Human Rights Approache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Clarendon Press,1996)即是这方面的经典文献。
简·汉考克的《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实际上采用的就是第二种认识路径,在引言中作者就开宗明义地表示:“当下世界所面临的所有主要环境问题,都源自于现代社会的四种特征:(1)污染;(2)资源的过度使用或错误使用;(3)生物多样性的降低;(4)栖息地的破坏。本研究认为通过对以下两项普遍人权的尊重可以部分解决这些问题,这些人权包括:(1)使环境免受有毒污染的权利;(2)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 [2]作者认为环境保护的权利路径要优于义务路径,因为“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义务,遂被确定为首要的关注中心。权利比义务更加切实,权利的论证比后者更能够获得公众的高度感知、高度理解和高度支持。”
运用人权的方法来保护环境主要有三种途径和观点:第一,运用现存的权利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有些学者注意到已经得到国际条约和国内宪法保护的人权规范在环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重新解释现存权利。这种主张认为,虽然现有的人权标准确实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一些有用的武器,但只要对这些权利仍然遵循传统的解释和适用方法,这些武器就不足以发挥作用。现有的权利必须在关心环境的背景下,依据想像力和对法律的严格执行加以重新解释。第三,创设独立的新的环境人权。这种观点认为,尽管现有的权利如果被完全利用起来,可以为全球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提供许多有益的帮助,但仍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它们是间接的,缺乏准确性,以笨拙的手段对待紧迫的环境任务。因此,需要制定一个直接的和环境利益相联系的全面的规范。 [3]
简·汉考克认为,本书中的两项普遍的环境人权可以从现行的有关人权的国际法中解释出来。在该书的第五章中,他从现有的关于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人权中推导出“拥有免遭有毒污染环境的人权”,在第六章中他从文化自决权和免于饥饿的权利中推导出“拥有自然资源的人权”。
二、 对待环境人权的两种认识范式:生态理性VS.经济理性
在本书第一章中,简·汉考克深入分析和探讨了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在对待环境人权方面的不同认识和态度。之所以选择这两种特殊的理性表现,是因为经济理性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占据支配地位,而生态理性形成了可供选择的认识论范式用以进行批判性的比较。
经济理性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认识范式,它假定了希腊/基督教的立场,即万物归根结底都仅为人类所用,并且,这个物种可以如其所愿,自由地把环境商品化。在经济理性的视野下,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价值应该而且只能用经济、货币来衡量,大自然生态的、宗教的、文化的、审美的价值荡然无存。生态理性则是一种基于关注所有生命形式的理性。在集中于尊重生命的广泛的宇宙哲学范畴下,这种理性将所有生命系统的互相连接假定为统一的基本原则。
这种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的差别类似于日本学者岩佐茂分析的“资本的逻辑”与“生活的逻辑”的对立。岩佐茂深刻地指出:“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只是由大量生产的体制带来的东西,只要不研究大量生产的方式本身,就不能真正解决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问题。” [4]岩佐先生进而论述了在环境问题上资本的逻辑与生活的逻辑的对立。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的逻辑所贯穿的社会,大量生产的体制从根本上讲是与资本的逻辑最适应的生产体制。所谓资本的逻辑是指追求利润、让自身增殖的资本的本性,它把包含人格在内的一切东西贬低为追求利润的手段,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又尽量削减费用。对资本的逻辑来说,无偿接受来自环境、大气、水等的环境资源,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的大气、水排放到环境中,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其结果是环境被破坏,对此资本的逻辑是毫不关心的。所谓生活的逻辑,是指在人的生存或“更好的生存”中发现价值,在劳动生活与消费生活的各个方面重视人的生活的态度、方法。对人的生存来说,好的环境是不可缺少的。因此,生活的逻辑也就必不可少地包含环境保护之义。 [5]
因此,生态理性要求保护环境,主张环境人权。而经济理性总是站在资本的逻辑上对待环境,竭力通过对劳工的剥削和对自然的剥削榨取剩余价值和利润。经济理性反对环境人权的主张,可以说环境污染与破坏、对环境人权的侵犯是资本主义经济理性的内在逻辑。简·汉考克指出,印度博帕尔事件中联合碳化公司对事件的反应证明了对经济理性的注重是如何侵犯环境人权的:这个企业拒绝公布泄露的有毒气体的确切化学成分,由于无法得到有关泄露的有毒气体的确切成分的具体数据,无法研制治疗受害者的有效方法,暴露于有毒气体中的人的健康损害因此而加剧。 [6]
今年刚刚判决的厄瓜多尔石油污染案也凸显了经济理性对环境人权的侵害。2011年2月14日美国能源业巨头雪佛龙公司被厄瓜多尔一家法院宣判将支付95亿美元,以修复和赔偿其收购的德士古公司(Texaco)曾对该国亚马逊地区的石油污染。据原告指控,德士古公司于1972年~1990年间在厄瓜多尔北部亚马逊河源地带的钻探活动给当地地下水、河流、沼泽地带造成严重污染,导致当地癌症发病率高出厄瓜多尔平均水平一倍,1000多人死于与污染有关的癌症,数万人因污染患病。面对着约95亿美元的判罚,雪佛龙公司提出了强烈的异议,称将上诉且不会履行赔偿,同时希望说服美国法院和海牙法院相信这是原告律师和厄瓜多尔陪审团联手制造的一起勒索事件,而雪佛龙公司只是勒索案中的无辜受害者。
三、环境人权的类型化
在本书中,简·汉考克论述了两项普遍性的环境人权:“拥有免遭有毒污染环境的人权”和 “拥有自然资源的人权”。他指出,“免于环境受到有毒污染的人权”是私人生活、自主性(不受干涉)、个人安全和生命权得以实现的前提。
基于生命权与环境人权的关联,通过对生命权的阐释来保护环境权已经为许多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用。以印度为例,生命权已经被扩展到包括自由权、生计权和健康环境权。1950年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生命和人身自由——除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个人自由。”印度最高法院在两个方面扩展了这项消极权利。第一,任何影响到人身自由的法律都应当是合理、公正的。第二,法院承认了被21条所隐含的权利。运用第二种方法,最高法院通过解释使得生命权包括了一项清洁环境的权利。环境质量与生命权的关联最早在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审理的Charan Lal Sahu v. Union of India一案中得以确认。1991年,在审理Subhash Kumar v. State of Bihar一案时,印度最高法院认为,为了充分享受生活,宪法第21条所保障的生命权包括了享受免于污染的水和大气的权利,从而承认了健康环境权作为生命权的内容之一。在“《博帕尔毒气泄露灾难(求偿处理)法》效力案”(Bhopal Gas Leak Disaster(Processing of Claims) Act Validity case)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人权的范围,自由权、对于不受污染的空气和水的权利受到宪法第21条、第48-A条、第51-A(g)条的保障。” [7]
所谓“拥有自然资源的人权”,是一项群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或国家的权利。 简·汉考克首先区分六种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体系(资源的开放使用、资源不开放、国家控制、公共物品系统、私有产权和公共资源所有权);其次,他批判了哈丁的“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理论,他认为哈丁假定所有个体做决定的时候都会使用经济理性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因为这种假定常常在非资本主义社会中是看不到的,哈丁把经济理性的个人主义和唯物主义价值观普遍化了。再次,简·汉考克结合事例论述了公共资源所有权与环境保护的相容性,他认为,自然资源的公共所有权与市场模式相比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因为前者在使用资源上是从长期的环境保护来考虑而不是出于获利的动机,公共资源权利制度的分散性质和在公共资源权利制度中关于当地环境的地方性知识,可以有效地防御对环境干扰,减少环境大规模崩溃的可能性。 [8]
四、余论:我们为什么需要环境人权?
在本书中,简·汉考克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理性作了深刻的批判,也足以引发我们对经济全球化的忧思。因为经济全球化基本上就是资本主义经济理性的全球化和“资本的逻辑”的全球化,各个地方层面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和地方性知识常常受到全球化的挤压和排斥。在这个全球化的时空背景下,环境人权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一, 环境人权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生态理性。
环境人权具有深刻的教育功能,可以唤醒人们自工业革命以来被遮蔽的生态理性,重新发现自然的各种非经济价值,重新体悟自然之美与人的生命的清新。环境权的确立,侧重于满足人们的生态的、精神的、审美的、文化的需求,而不再像资本主义经济理性那样把人当作具有无限物质欲望的经济动物。环境权的确立,有助于人们超越动物的本能,重塑人的主体性,保障人性尊严,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意义上的共生。
第二, 环境人权有利于消除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
环境人权乃是针对政府的权利、迫使政府保护环境的权利,因此可以纠正政府短视或者环境污染方面政经一体化的局面。
一般而言,从经济学角度而言环境污染就是一个负外部性问题,而负外部性得产生源于市场失灵,这为环境问题的政府规制提供了前提。然而无数的事实表明,政府的规制往往也是失灵的。因为,许多政府与企业一样为经济理性所主导,为GDP增长而无视环境利益。更有甚者,政府与企业联手追逐利润和经济增长而破坏环境。简·汉考克指出,对环境权的侵犯不光来自企业,还来自企业和政治、司法权力的联合。例如,在厄瓜多尔的亚苏尼国家公园,一个指定的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很多跨国石油公司在此进行石油开采,律师团在最初阶段,根据厄瓜多尔宪法提供的环境免受污染的权利以及保护区内禁止开发的法律,在阻止大陆石油公司生产中获得了胜利。然而在向大陆石油公司发出禁令仅仅一个月后,宪法法院便推翻了自己的判决,用一个法官的话说,是因为来自政府和石油企业的强大压力。 [9]2010年我国安徽固镇县环保局干部停职事件也凸显了环境污染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第三,环境人权在中国具有“再启蒙”的历史意义。
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了现代中国的思想启蒙,“民主”、“科学”成为知识精英的诉求。然而不幸的是,后来长期的“救亡图存”压倒与遮蔽了这种思想的启蒙。我国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亟待进行“民主”、“科学”、“法治”、“人权”的再启蒙。由此环境人权的提出在我国便具有超越环境保护的再启蒙的历史意义。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暨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副教授,环境法学博士,评论书目为简·汉考克著:《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 09CFX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徐祥民:《极限与分配——再论环境法的本位》,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
[2] 【英】简·汉考克著:《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引言第1页。
[3]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5—479页。
[4] [日]岩佐茂著:《环境的思想》,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5] 参见[日]岩佐茂著:《环境的思想》,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170页。
[6] 【英】简·汉考克著:《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7] 参见吴卫星著:《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8] 【英】简·汉考克著:《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9] 【英】简·汉考克著:《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本文原载《绿叶》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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