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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强:香港废除死刑20年
作者:冯永强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3/8/22 8:28:21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冯永强
       2013年4月,距离1993年4月香港废除死刑正好过去了20年,近日,不少香港民间团体举行各种活动纪念废除死刑20周年,并宣传废除死刑的理念。
       香港是华人社会中较早废除死刑的地区,但是死刑在香港的废除并非一帆风顺,这个过程可以用一波三折来形容。香港废除死刑20年来,并未出现暴力犯罪增长的势头。

       终身监禁为香港最严刑罚

       香港刑法中原本是有死刑的,香港在被割让之前一直适用《大清律例》。《南京条约》签订后香港开始逐步适用英国的法律。在《中英北京条约》、《展拓香港界条约》签订后,整个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港英政府大量制定刑事法例,内容涉及各个方面。
       在这些条例中,都规定了死刑条款。当时香港的死刑主要适用于三种普通犯罪:叛国罪、海盗罪和谋杀罪,另有叛变罪、私通敌人罪等军人特殊主体犯罪也可判处死刑。
       香港自开埠以来,几乎每年都有死刑案件。另据不完全统计,自1950年至1966年,就有30余人被判处并执行死刑。香港死刑的废除实际上始于1966年,最终于1993年4月在立法上正式废除。
       目前,香港没有统一的刑法典,现行香港地区的刑法是由各种各样的条例组成的,其中最为主要是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98章《罪犯感化条例》等。
       与内地刑罚具有主刑、附加刑区分不同,香港地区的刑罚从性质上可分为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两类。其中,监禁刑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特征,而非监禁刑以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其他经济、资格的剥夺为特征。
       香港的监禁刑的种类主要有终身监禁、有期监禁、短期劳役(针对青少年犯)、入所令(教导、戒毒、精神病)等。而非监禁刑主要包括三令(社会服务令、感化令、破产令)、罚金、没收财产、责令赔偿以及褫夺公权、吊销执照等。简而言之,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香港刑法已经废除了死刑。

       通过赦免政策逐步废除死刑

       香港的死刑废除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英国政府的压力,也是时代的选择。香港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就是不执行死刑。英国于1965年终止了死刑的执行,并于1967年立法正式废除死刑。香港作为地位相对独立的殖民地,虽未紧随英国立即废除死刑,但自1966年11月16日罪犯黄启基被执行死刑后,香港再未执行一起死刑。
       越南籍罪犯黄启基的罪名是劫杀罪,执行地点在著名的赤柱监狱,执行方式是缳首,刑具为一座绞刑架。行刑的具体程序为:先让罪犯站在台上,将悬在架上有活结的绳圈套在其脖子上,然后抽去其脚下的木板,活结便越来越紧,直至完全气绝。这样恐怖的场景不仅被任何有理性的人所反对,也为深受启蒙思想影响的港英政府首脑们所排斥。
       由于民众呼声及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存在,1966年11月17日至1993年4月21日,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留了死刑,法庭也会依例法判处死刑,但当时所有的死囚,都会一律由英国女王伊利莎白二世给予赦免,并改为终身监禁或长期有期监禁。
       1987年3月,港英政府提出新的赦免政策,凡被判处死刑的,如在28天内没有上诉,或上诉被驳回,而六个月内仍未向英国枢密院提出上诉者,港督将会主动考虑赦免死刑的执行。应当指出的是,由于严重暴力犯罪的存在,大部分香港民众并未对死刑的废除持支持态度,甚至恢复死刑执行的呼声一直高涨,但由于赦免制度的存在以及英国的反对,恢复死刑执行的建议并未得到采纳。
       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根据港英政府的要求正式提出从立法上废除死刑,并完成了例法修改草案。此举在香港掀起轩然大波,并受到大多数港人的反对。据1992年6月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4%的被访者不赞成废除死刑。尽管如此,香港立法局还是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1993年4月21日,香港正式从立法上彻底废除了死刑。

       死刑废除暴力犯罪未增长

       废除死刑后,香港刑法中的谋杀罪的死刑改为强制的终身监禁,叛逆罪和海盗罪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或有期监禁。监禁成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体现了香港刑罚的新走向:刑罚理念上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纯粹报复走向了公平、合理的报应;刑罚轻重程度上从没有底线严厉的剥夺生命走向适度、谦抑、轻缓的关押;刑罚执行方式上由野蛮的血腥缳首改为文明、人道的监禁改造;刑罚权力分配上由港英政府首脑的独断专行上转为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者与司法者,香港刑罚自此走上轻缓化、人道化的道路。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在“一国两制”的政治框架下,香港地区废除死刑的政策与所有死刑相关立法条文均未实质改变,香港地区的死刑从而得以彻底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替代死刑的终身监禁并非完全关押一辈子,对表现良好的,并符合一定条件者,一般在服刑20年左右即可获得假释。但对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罪犯,也可以就一关到底。据了解,现在最长关押的罪犯是1983年判决杀害4名女子的林某和抢劫并杀害女户主及其子女的姜某,两人在押时间现均已超过30年。其他尚有30余名罪犯被终身监禁而未获得假释。
       反对立法废除死刑以及死刑执行的民众大都担心,死刑的废除会导致大量暴力犯罪尤其是谋杀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爆发。
       但据香港警务处统计,自1966年以来,香港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社会治安态势:每年罪案约80000件左右,并自2008年后始终保持在80000件以下,其中暴力罪案每年只有14000件,罪案率约为每十万人口14000件左右,暴力罪案率约为每十万人200件。
       其中凶杀案件每年不超过70件,并于2004年之后降为每年不超过50件,2011年全年仅有17件凶杀案为历史最低,2012年全年也仅有27件凶杀案。至少从数据来看,暴力性犯罪没有如人们所担心的那样井喷状频发,这也值得我们思考废除死刑的影响也许没有那么可怕。

       香港特色的死刑废除之路

       香港废除死刑的路径选择和过程都非常具有香港特色,不可否认这些都受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影响。但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深受中华传统文化滋养和影响,在大部分民众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毅然决定废除了死刑,既未引起暴力犯罪的大面积爆发以致形成社会动荡,又避免了民众的担心成为现实,这确实为亚洲地区尤其是东南亚地区死刑的改革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经验参考。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经验是,死刑的废除并不需要立法上一步到位,可以首先减少或暂停死刑的执行。通过赦免等制度作用的发挥,暂时减少或停止死刑的执行。不仅可以循序渐进实现死刑废除的目的,也可以先积累若干经验,从而为最终废除死刑提供参考依据;还值得关注的是,死刑在法律上的废除和死刑在人们观念中的废除并不经常保持一致,也就是“信与不信”法律的问题。
       去年有香港媒体提出要恢复死刑,用来整顿治安,这些声音还得到很多民众的支持。看来“杀人偿命”的文化意识在人们心目中没有那么容易消失,“宽恕”的文化心理也没有那么容易在人们心里生根并繁盛。因此,就死刑废除或者与之类似的巨大制度变革来讲,除了关注法律层次的理论与策略,还应该关注人们文化心理,或许教育更是达至法律确信的佳径。
       (作者单位:香港城市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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