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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文书  
行政答辩状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1:59:00

行政答辩状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解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一审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举出证据,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回答和辩解的书状。
    第一审行政答辩状是行政案件被告提出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答辩的论据。
    行政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行政案件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文书样式】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
住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文书名称“行政答辩状”。
    二、正文
    1.当事人栏:
    在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单位全称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2.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某因何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例如:“答辩人对原告    (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
组织名称)提起    (案由,即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或者写:“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    提起    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3.答辩部分。答辩的论点和论据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大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就案情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提出,予以纠正,以正视听。如果起诉状中所说的事实存在,也应当明确表示,说明事实没有出入。
    (2)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答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条规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答辩方法:
    ①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的,则明确指出原告起诉无理。必须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情事实,列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适当摘引其相应的条款,进行辩驳,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
    被告如果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根据及其对原告是否有利。
    ②认为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的,先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部分,根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和法规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意见。
    ③已经发现或者认识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属不当的,在答辩状中不再进行答辩,可以直接承认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请求正确,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受诉人民法院将对该项行政诉讼暂停进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出撤诉。届时,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诉,也将根据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答辩
    ①如果起诉状指责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应当依法据理予以驳斥。
    ②如果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发觉时,应当明确予以提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诉前有其特定的必经程序。对于法定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一次或者两次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申请复议程序,或者是虽经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诉讼的,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当摘引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指出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
    (4)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和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部分撤销,还是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答辩状中举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并摘引其相应的条款,以供受诉人民法院参考;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其相应的条款加以复印,连同答辩状附送受诉人民法院。
    三、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单位全称;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再另起一行依次列写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然后注明年、月、日,加盖单位公章。
    3.附项写明:
    (1)本答辩状副本    份;
    (2)证物或书证    (名称)    件;
    (3)        、           (法律和法规名称)复印件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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