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
曾引发广泛争议的李庄案再起波澜。重庆市江北法院定于4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李庄被诉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此案“第一季”,多位法学界人士曾质疑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在审判李庄“遗漏罪行”的“第二季”,公众期待审判能依法办事,独立进行,程序正义得到应有尊重。否则,不仅此案被告受到伤害,中国法治亦将严重受损。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宣判,60多天案件走完全部程序,李庄最终被认定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种种不同寻常之处曾引来法学界广泛争议。如果说李案之罪与非罪还可别论,其程序性硬伤则很难否认: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警方羁押下的七名辩方证人无一人出庭,辩护人亦无法接触证人以证实证言;被告方关于庭审回避和异地审理的要求统统被驳回;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权等权利未能正常行使,这些都是显著的程序不当。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近日公布的一些材料还显示,重庆司法当局涉嫌与李庄做不对等的私下交易。至于有关方面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纠缠细节”,更令人惊诧忧虑。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强烈表达了异议,遗憾的是重庆司法部门并没有严肃对待。
此次李庄案“第二季”审理出现漏案同罪,且漏案之立案在原案二审结束之前,程序正义再受质疑。正如有法学家所言,不可排除律师悖德和渎职的质疑,律师也应该自爱,但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手段不能违法,不能违背程序正义的原则。
须知,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实质正义是重要的,要实现它却很艰难。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公平正义。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所谓程序正义原则,是指基于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以及诉讼双方当事人实质公平与公开原则的法定程序实现具体司法过程,以防范因程序不公导致的实体不公,最大限度实现司法的结果正义。
脱胎于800年前英国《大宪章》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历经英美、欧陆等大量民主国家司法实践不断增益的成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已成为全球司法界的共识。
为实现程序正义,应满足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司法权独立,即经过合法程序任职的法官个人,基于良法和良心自由心证,独立裁断,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包括权力、金钱、人情、民意等;第二,涉讼的民间纠纷,以及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公民与国家纠纷,均应根据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良法程序来寻求最终结果。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大部分中国民众对程序正义原则还相当陌生。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程序正义观念则认为,结果正义诚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正义的过程,结果的正义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以刑讯逼供这一中国司法中的顽疾为例,热衷此道者往往认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则无所谓。办案人员不择手段,有可能不但难以实现正义的目的,反而制造出更多本应避免的罪恶。即使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万万的沉冤为代价。聂树斌案等死刑冤案,可谓程序不正义导致结果不正义的典型案例。
单凭程序正义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义,但是,正义的程序可以最大化地减少人为的错误。个体作恶被枉纵,较之于制度作恶冤枉无辜,前者为轻,故“两害相权取其轻”。美国辛普森案审判中,辛氏杀人嫌疑极重,却因警察刑侦程序违法无法获得有效证据,最后法院只能宣判辛氏无罪。主审法官伊藤曾悲怆泣下,却只能服从法律。这体现了司法正义至高无上的原则。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李庄案再度开庭在即。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层层雾霾,众多国内外人士正在密切关注。毫无疑问,对于中国法治来说,此案是一方试金石,亦注定是一标志性事件,无论正反成败,均将载入史册。
来源:《新世纪》 2011年第15期 出版日期2011年04月18日 |